《重庆晚报》 该案于2011年4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个被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发行使用涉案的“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版软件,连续30日公开消除因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并且赔偿损失40万元。 2010年10月14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索赔400万元。同年1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同年12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2011年4月26日上午9时,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书中认定,“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以及“360网”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地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是“360隐私保护器”依附于“360网”产生,无论作为“360隐私保护器”的权利人、发行商,还是“360网”的注册商、运营商、主办方,都无法摆脱共同侵权的责任。因此,可以认定三个被告承担涉案不正当竞争的后果,并由此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另外,法院还认为原告未明确所主张的400万赔偿额的具体依据,所以依据本案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判处三个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据中新社 法院判决 一,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三被告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版。 二,北京奇虎三被告在360网站删除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和《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本案中查明的涉案侵权内容。 三,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内容保留30日)。 四,三被告赔偿损失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