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投保车辆变更车牌号码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 2011年6月27日,车牌号为鄂AF7268的金杯中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30日二十四时止,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011年7月11日,鄂AF7268号客车车主将该车卖给王华江,并于同月13日在交通管理局进行了过户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改为鄂AH7587号。 2011年9月8日21时许,王华江驾驶鄂AH7587号客车在镇平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华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鄂AF7268号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该车过户给王华江后,虽车号改为鄂AH7587号,但实质上还是同一辆车。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后,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静霞 刘江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