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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路虎撞人案”宣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检察日报 肇事司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四年 本报讯(记者闫佳楠 通讯员王萍芳 陈诤)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哈尔滨“路虎车撞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对肇事司机霍鹏的指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
检察日报


    肇事司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四年 
 

    本报讯(记者闫佳楠 通讯员王萍芳 陈诤)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哈尔滨“路虎车撞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对肇事司机霍鹏的指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6月17日零时20分许,霍鹏超速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路虎吉普车,在南岗区中山路上追赶在其前面行驶的宝马车,途经中山路与革新街口时,将行走在人行道上的黄瑛撞倒后拖行百余米,致其当场死亡,霍鹏驾车逃逸。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当年6月22日,霍鹏迫于压力到哈尔滨交警南岗大队投案。9月6日,公安机关以霍鹏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南岗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此案进行认真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霍鹏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路虎车从长春出发未悬挂号牌,肇事前,三辆轿车超速追逐竞驶,肇事者在肇事后转移车辆、逃逸。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肇事时车辆时速为108公里(中山路事发路段规定限速60公里);肇事后发动机罩呈褶皱变形且大面积塌陷,最深达10CM,驾驶及副驾驶位安全气囊弹出;黄瑛系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而死亡。今年2月8日,南岗区检察院对霍鹏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对霍鹏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肇事车主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因此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办案检察官李文婷认为,检察机关之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是因为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案发前,本案被告人驾驶车辆不悬挂车牌,给自己的违法行为逃避处罚创造条件;作为外地人的被告人在路况不熟的情况下,超速追赶前车,对自己超速驾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案发后,转移车辆然后逃逸。这些都说明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所持的心理是间接故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