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 新华网浙江频道5月2日电(郑黎、陈冲)浙江省宁波市海曙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有关亲子关系的案件,法院最终在父亲不配合的情况下判定亲子关系确立。 家住宁波镇海的林女士十一年前和刘某结婚,并生下一个儿子。婚后过了五六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但离婚后林女士发现自己在离婚前已经怀了第二胎。之后,林女士和刘某复婚,尝试着再次走到一起。复婚后,尽管林女士知道刘先生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刘先生是孩子的“继父”。为了确认孩子和刘某的亲子关系,2011年年底,林女士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替孩子向海曙法院提交了诉状并要求做亲子鉴定。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刘某拒绝出庭,甚至给法官答复:“法院该咋判就咋判吧!” 对此,审案法官表示即便刘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甚至拒绝出庭,法院也可依法确认刘某与孩子的父子关系。因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于是在近日庭审中,由于林女士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孩子是她和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上的,孩子和刘某存在血缘关系,而刘某既没有出庭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最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确认孩子和刘某的亲子关系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