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温州5月16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纪承伟)浙江乐清一男子年轻时伙同他人参与抢劫,分得赃款800元,听说警察在抓捕,便只身逃跑,过上隐姓埋名亡命天涯的生活。18年后,最终被公安抓获。日前,乐清法院一审宣判该男子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项某,乐清市大荆镇人,今年44岁。 18年前,项某伙同孙某、俞某等人预谋抢劫。孙某在工商所为单位开车,大家商量由孙某提供车辆、制服和检查证,以工商所工作人员打私的名义去抢劫,这样不易被人发现。 于是他们乘坐孙某驾驶的单位面包车,穿上制服,来到柳市镇湖横路段,将一辆柳市开往路桥的客车拦下来,便自称是工商所打私人员,以查走私香烟的名义,在车上搜到一箱香烟,然后以涉嫌走私将香烟扣下并占有已有。得到赃货后,孙某等人准备将香烟运往外地销赃,让项某一同前往。项某心生害怕,欲退出不去,其他人威胁说,事已至此,不把事情干到底没有好下场。最终他们将香烟运到温岭市泽国镇香烟市场销赃,每人分得800元。 很快,事情败露,项某听说其他同案犯均已被抓,便悄悄一个人逃往外地,过上隐姓埋名的逃亡生活。前几年,项某辗转来到广西经营电器生意。2011年,乐清公安局得到项某在广西的线索,便委托当地公安局抓捕。当地公安局警察让他到派出所安装空调,项某冒用他人名字前往,最终被警察抓获。 站在被告席上的项某比同龄人要显老态,他说的最多的就是“我很后悔。”项某说,自己年轻时犯下的过错,不仅自己每天担惊受怕惶惶不可终日,还连累家人,前十几年都很少与家里人联系,不能照顾家人,大儿子都已经19岁了,户口都还未登记,还是黑户。 乐清法院认为,项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上抢劫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抢劫行为发生在1993年,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量刑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