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二审开庭同步录音录像
法制网南昌5月16日电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元春华 谢志国 今天上午,备受网民关注的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本报今年3月21日八版头条曾报道此案)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法庭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围绕“名誉侵权及消除影响范围”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整个庭审都经过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庭审自上午9点开始,10点半结束,耗时一个半小时。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均予以了认定。庭审中,双方就“名誉侵权及消除影响范围”进行辩论和相互发问。 上诉方认为,微博并不是一种媒体,它属于个人的虚拟空间。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函,效果等于写了一篇透明的个人日记,不能要求受众去微博查询该道歉声明。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声明仅是一种道歉,不足以消除被上诉人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被上诉人侵权时链接了受害人吴清(化名)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单位的官方微博,已经在不特定对象和范围散发了影响,所以要求对方在上诉人供职的单位《新法制报》上发表道歉函。 被上诉方认为,其当事人没有在上诉人单位《新法制报》上披露吴清隐私或对其进行侮辱谩骂等名誉或人身攻击,没有在该报纸上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无需在该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本案中,侵权范围仅限于网络,微博也是一个载体,所以,道歉范围也应仅限于网络。该方同时提出,目前,无证据证明有多少网民看到对被上诉人的评论,即无法确定侵权范围大小,上诉方始终没有提供其受到侵权伤害的程度和名誉影响的范围。 与一审一样,吴清及其代理人、被上诉人代理人出庭,被上诉人抚州名人雕塑园职工杨雯雯(化名)没有出现在法庭上。法庭辩论结束后,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双方都当即表示同意。 在谈及调解方案时,上诉方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在其单位《新法制报》或报纸官网上发表道歉声明。被上诉方代理人则表示,回去和当事人沟通后,再进行回复和庭外协商。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亦未提出新的诉求和抗辩意见。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庭审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开通的数字法庭进行,所有庭审经过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法庭调查阶段,书记员通过电子扫描仪展示了一审所有证据。 【案情链接】 2011年12月6日,吴清和朋友来到即将竣工的抚州名人雕塑园参观游玩,并拍了风景照。当晚,吴清在自己“吴越芳舟”的微博上写下日记,并配发了一组图片。吴清次日登录微博时发现,有几名网友用尖刻的语言对其进行评论指责,其中“透明杨小喵”的言论最为偏激。随后,双方在微博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其间不乏粗口。12月12日,“透明杨小喵”在微博上公开了“吴越芳舟”的真实姓名及其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还将对原告吴清的恶意评论链接到吴清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单位《新法制报》的官方微博上。12月27日,吴清将“透明杨小喵”微博主杨雯雯告上法庭。 今年3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责令被告抚州名人雕塑园职工杨雯雯停止对原告吴清的侵害行为,在“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原告吴清的道歉函,等等。 判决后,原告吴清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在微博上刊登道歉函不足以消除影响,要求对方在其单位《新法制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