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宋建波 通讯员 段连发 赵颜锋)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感冒药(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即“新康泰克”)制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梁某、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8月上旬,29岁的赤峰籍男子梁某网络结识了35岁的席某。二人约定合作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梁某负责提供原材料并寻找买家,席某负责制作“冰毒”。随后梁某便在呼和浩特市租赁房屋开始试制毒品。 但由于没有经验,席某两次实验均告失败。这时,席某通过网络联系了23岁的王某,王某通过网络将利用感冒药制毒的方法传给席某。席某利用感冒药制作冰毒很快获得成功。 试制成功后,梁某和席某将全部制毒工具和设备运回赤峰,制造“冰毒”47克。梁某将其中15克出售,获利10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席某、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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