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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明建助母安乐死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网 “安乐死”是否立法再引社会热议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去年5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的石基派出所接到邓明建的报案,称其母亲李某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但公安机关对李某尸体初步检验却是有机磷中毒死亡。事后,邓明建供称,是应母亲的请求才买农药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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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乐死”是否立法再引社会热议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去年5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的石基派出所接到邓明建的报案,称其母亲李某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但公安机关对李某尸体初步检验却是有机磷中毒死亡。事后,邓明建供称,是应母亲的请求才买农药助母亲“安乐死”。案发后,这宗案件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今天,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这宗 “弑母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曝光后,邓是故意杀母还是被母亲精神绑架助母实施“安乐死”成为了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并引发了针对“安乐死”是否应该立法的新一轮热议。有专家就此建议,有必要尽快启动“安乐死”立法,通过法律规范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犯。

  行孝20年从母意购农药助其“安乐死”

  记者了解到,邓明建是来自四川省阆中县金子乡的在粤打工者。2010年5月,邓明建的老父过世,母亲没有人照看,邓明建遂将患病老母亲接到广州与自己同住,就近照料。2011年5月16日14时许,邓明建到番禺区石基镇派出所报案,称其母亲李某兰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

  但公安机关在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发现,邓母并非自然死亡,而是中毒身亡,真实死因是有机磷中毒,遂将邓明建带走审查。

  面对公安机关的质疑,邓明建说出了自己助母“安乐死”的事实:他的母亲中风半瘫痪已经有18年,最近一次意外摔跤,母亲身体疼痛加剧,经常夜半痛醒。为此,不堪病痛折磨的母亲再次向他提起“想死”的意愿,照顾了老母亲18年的他这次选择了顺从母亲的意愿。

  邓明建本人向警方供诉:“5月16日上午7时许,我母亲叫我不要上班在家里陪她,我去厂里请假后回来,母亲对我说这几天睡不着,很辛苦,让我给她买瓶农药,开始我不愿意,我说吃农药会死,但她一直抓着我的手不放开,一定要我去买农药,我没办法只有去买。我出门打了辆摩托车到石楼镇政府附近一间农用品专卖店买了一瓶农药,然后回到出租屋。当时是9时50分,我母亲让我打开瓶盖给她喝,我递给她,她接过农药喝了两三口,过了两三分钟,她就闭上眼睛……我打电话给我老婆,告诉她妈死了,让她马上回来,接着我用被子把我妈的身体盖上,把农药瓶盖好盖子,扔到门口的垃圾桶里。”

  2011年12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邓明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番禺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庭审中,邓明建陈述:“报案时,我没直接说她(母亲)是怎么死的,后来派出所的人将我带回调查时,我才把事情原原本本说出来。”

  记者了解到,该案曾进行过两次开庭。在今年3月26日的再次庭审中,检方补充提供了多方证人证言,包括邓明建直系亲属、老家乡邻、原母亲就诊的医生。其证言皆证实邓明建弑母前,悉心照料她近20年的赡养行为。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直系血亲、老家乡邻无不提及邓明建母亲李某自1991年患病后,曾数次向旁人暗示或明示想喝毒药自杀的念头。

  在亲人、乡邻、同事的严重他是孝子

  案发后,同情的声音来自熟悉邓明建的很多人,首先是他的两个姐姐和弟弟都对邓明建表示谅解,并且写求情信希望邓明建获得轻判;他所在工厂的数十名工友联名上书公安局,希望能为其求情;老家四川阆中县金子乡,几十名家族亲友也一致签名,请求能给邓明建轻判。

  记者了解到,邓明建老家在四川农村,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弟弟。由于家里贫困,他的弟弟一直没有找到对象结婚,在30岁时做了别人家的上门女婿。两个姐姐在当地出嫁,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1991年,他的母亲突然中风,半边身子瘫痪。

  母亲日常治病基本由邓明建一家负担。1995年,邓明建的妻子来到番禺打工,邓明建则在老家照看孩子和一对父母。2000年,妻子一场大病动手术,花掉不少钱,加上儿子读书花费,常年在家务农兼照顾父母的邓明建也被迫出到广州打工赚钱养家。在外打工期间,邓明建夫妇给老家父母每月寄生活费、医药费500元,儿子读职校后,每月也需500元。

  “过年连新衣服都不舍得给自己买。”同在一家工厂打工的好友这样评价邓明建:“邓明建进厂十多年,身上好像永远穿着工厂发的工服;今年稍微好点,他儿子职校毕业找了工作,大家看到他脚上穿了一双20多元买的新皮鞋。”

  结婚20年,邓明建的妻子亲眼看着丈夫如何辛苦操持一个家,如何照料老父老母,她说自己也没了怨言,讲不出丈夫一个“不”字。她作证说,“丈夫平时对父母很孝顺。我妈行走不方便,来广州路上,上车下车,都是他背上背下。” “他有两个姐姐一个弟弟,姐姐出嫁后,照顾年迈多病的父母的责任就主要落在他头上。”

  邓明建二姐的证言称,从2002年,母亲身体经常抽筋,痛得叫喊“你们买瓶药给我吃死了算了”;2011年春节,邓明建二姐和母亲通电,母亲让邓明建买药给自己吃,这样自己就不痛苦,走了就好。

  邓明建的弟弟作证说,父亲在世时,母亲经常让自己和父亲买农药帮她自杀;村里的村长说,邓母在1991年、1996年两次中风后,曾让邓父扶她去跳井;邓明建的另一名老乡也证明“邓母经常说想死,还让儿子买毒药给她喝。邓母从未说邓明建不好,老说对不起他”;邓明建的表妹表示,案发前10天,邓明建的母亲曾抱怨老天为什么不收她。

  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称庭审焦点

  记者了解到,邓明建买农药助母“安乐死”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成为了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根据补充证据,可以证实邓明建几十年当中确实对母亲悉心照顾,尽到孝道的责任。”不过,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的母亲一直受病痛折磨,案发前要求买农药自杀,但实际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杀行为,而是邓明建实施了帮助和喂食的结果。邓明建买农药的时候,店员已经告诉过他“农药勾兑后的杀伤力很大”这一情况,因此,邓明建很清楚母亲喝了农药后会造成怎么样的后果,其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充分,邓明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公诉人强调,因此,既要考虑到邓明建案的特殊性,也必须正视邓明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邓明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在起诉书中作认定情节较轻的考虑。

  “公诉人补充的证据,证明了邓明建孝顺其母亲,如果没有邓明建对母亲深切的关爱,很难做到20年如一日对母亲细致地照顾。”邓明建的辩护律师则认为,

  唐承奎认为,邓明建没有犯罪动机,相反其母亲长期对邓明建进行精神控制、精神绑架,强迫其满足心愿,否则就打骂。“邓明建是母亲强迫他这样做的,很难将邓明建的行为等同于‘故意杀人’的行为。”唐承奎希望法庭综合考虑邓明建的犯罪情形、其一贯孝顺表现、社会危害性、改造的难易程度,给邓明建一个机会。

  法院:认定故意杀人但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明建明知农药具有毒性、对人体有相当大的危害性仍然帮助母亲李术兰饮用农药导致母亲死亡,其行为与李术兰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同时指出,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邓明建为母子关系,虽然李某还生育两女一子,但一直与邓明建共同生活,并由邓明建照料,特别是李某患有脑中风等疾病导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二十多年来,被告人邓明建亦不离不弃,悉心照料母亲,这一行为值得肯定;李某源于身患重疾而不堪疾病缠绕折磨,遂产生了结余生的念头以求解脱;在母亲李某的请求之下,被告人邓明建没有尽力劝阻,反而出于为母亲解除疾病痛苦而顺从了母亲的请求购买农药帮助其母亲结束生命,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表示,考虑到被告人邓明建上述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是被害人在年老患病情况下产生轻生念头并积极请求而造成的,念及被告人二十年来赡养母亲的一贯孝顺表现,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应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因此,在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后对邓明建作出了缓刑的判决。

  是否赋予“安乐死”立法规范成热点

  近年来,因“安乐死”而引发的诉讼也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如目前正在二审的深圳“拔管杀妻案”。此类案件中,司法实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安乐死”实施者有的被无罪释放,有的则成了阶下囚:

  1986年,陕西医生蒲某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开具冬眠灵,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蒲终获无罪释放;

  2008年,瘫痪在床11年的湖北患者柯某喝下了其丈夫程某从街上买回并递到嘴边的剧毒农药而亡。柯前病后,程某不弃不离照顾,是在柯珍英多次要求下才买药让其服下。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9年2月,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ICU病房内,文裕章突然拔掉了维系妻子胡某生命的氧气管,昏迷7日、挣扎在生死边缘的妻子溘然长逝。2010年,深圳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

  而“邓明建弑母案”也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安乐死”这一话题的热议。

  “生命权是公民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过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邓明建帮助母亲购买、喂服农药,致其母亲死亡的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于邓明建案,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认为,即便是认可安乐死的国家,也绝不可能是由个人来执行,它必须要有非常专业的手段和合法程度来处理。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杨斌指出,从法律层面而言,邓明建的行为当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善良大众的情感出发,邓明建照顾病重瘫痪的母亲近20年,在长期的精神和经济压力之下,一时冲动为求解脱做出弑母之举,其罪虽不可恕,但其情可悯。

  记者注意到,对于邓明建案引发的热议,归咎到根源还是我国对“安乐死”的立法问题。是否需要立法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如“生命权的归属”问题;“安乐死”和借安乐死实施谋杀的界定问题;无意识状态下如何判断安乐死为个人意愿;以贫困等理由实施安乐死是否人道;安乐死过程的技术操作如何才算科学;目前无法救治的顽症未来会否有救治的可能等等。

  记者了解到,目前,世界上对“安乐死”已经给予立法的国家不占少数:日本是最早通过法院判例有条件认可安乐死的国家,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通过判例形式列举了合法安乐死的六大要件;美国俄勒冈州于1994年颁布了《尊严死亡法》,该法案允许医生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帮助临终患者自杀。在华盛顿州,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就可以要求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荷兰在2001年通过了关于如何实施“安乐死”的相关立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在2002年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成为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此后,瑞士、卢森堡、法国、英国、意大利、韩国等国家都有相应的允许“安乐死”法院判例。

  “有必要尽快启动安乐死立法,通过法律规范‘安乐死’的实施。”广东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杨爱斌律师认为,只有立法规范安乐死,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犯,只有当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管理。

  “中国人口众多,如果在中国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不过,也有专家指出,因此,我国把“安乐死”列上议事日程还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对此要非常审慎。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先慎重地进行尝试,然后循序渐进。

  法制网广州5月30日电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