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 ◆殷啸虎 在广州打工的王某一直和妻子居住在黄埔区的一间出租屋。2006年底,他与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机电维修工。2007年初,王某下班后在公交车站候车时被一辆小货车撞倒,经诊断为颅脑严重损伤。警方认定小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但是,由于撞伤王某的小货车使用的是假牌照,且在肇事后逃逸,因此,王某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陷入经济困境。王某及其家属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他在下班途中遭遇的这场车祸属于工伤,应当由其上班的公司支付医药费。而所属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在下班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的伤,跟公司无关,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拒绝为王某申报工伤及解决他的医药费问题。 于是,王某的妻子到广州市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申报了工伤,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系工伤。于是,王某根据认定书,向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事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4500余元。 可就在王某申请仲裁的时候,王某的公司却将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了被告席,请求黄埔区人民法院撤销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是:根据公司规定,为便于公司管理及照顾职工的安全,禁止员工外宿。因此,王某没经过申请擅自外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利。王某作为职工,一天紧张劳动后回家休息,料理家务和个人生活,合乎常理,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应予以尊重。原告起诉“公司禁止员工外宿,以便管理及照顾职工安全”,其意见与我国宪法精神相悖,与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相抵,故不予支持。驳回了这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工伤事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7788元。2008年4月底,王某终于领到了这笔迟到的补偿金。 一件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但之所以后来引发社会强烈的关注,原因就是法院的判决书中直接援引了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因而被新闻媒体认为是“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这一案件也因此入选了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本栏目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