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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务员考试残疾歧视第一案开庭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网 《残疾人保障法》是否适用于公务员考试成庭审焦点 在今年报考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时因视力不合格资格审查未通过被拒,以及不服行政复议,安徽盲人宣海向合肥庐阳区法院递交诉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6月6日下午,两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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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保障法》是否适用于公务员考试成庭审焦点

    在今年报考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时因视力不合格资格审查未通过被拒,以及不服行政复议,安徽盲人宣海向合肥庐阳区法院递交诉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6月6日下午,两个案件同时在安徽合肥庐阳区法院开庭合并审理。该案被称为全国公务员招考残疾歧视第一案。

    事件回放:参加国考因缺乏相应无障碍保障而弃考
  2011年6月,安徽财经大学毕业的宣海得知安徽舒城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看到符合招考条件后,他报考了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岗位。因为考试没有提供电子试卷等足够的便利扶助措施,宣海没能够参加此次招聘考试。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2011年11月,宣海报考了2012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有了上次的教训,宣海在考试之前,特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反映自己的情况,询问考试时是否提供便利。但让他哭笑不得的是,到了考试当天,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人员只为他提供了几只放大镜。
  “当时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复我称,残疾人只要符合公务员报考条件和通过资格审查,就可以参加考试。”宣海说,但我通过资格审查了却不能顺利参加考试。
  无奈之下,宣海只好中途退场,放弃考试。


    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答复称盲人不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
  2011年12月27日,宣海委托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郑继能律师向安徽省人民法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未依法提供考试服务违法。
  2012年3月27日,宣海接到回复。回复称,《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2011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制发的《中央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也要求报考人员需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关于招考人员的视力条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双眼矫正视力不得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并称综合《公务员法》、《中央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申请人作为盲人,不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
  对这个回复,宣海表示不能接受:盲人难道就不配做公务员吗?
  尽管有前几次失败的经历,但宣海仍然希望自己能够有机会做一名公务员。2012年3月10日,宣海再次报考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但这次资格审查环节他没有通过。
  “虽然今年也是网上报名,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资格审查中多了一项视力的填写。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的原因。我如实的写上自己的视力状况后被以视力不合格为由没有通过。”宣海说,他报考在网络报名的环节就给卡住了。

       提起诉讼:质疑公务员体检标准
  “这等于直接宣告盲人没有资格参加公务员考试,我不知道他们是基于什么理由排斥盲人,但这显然是对盲人等残疾人的歧视。我一定要讨个说法,不仅仅是为我,也是为了我们更多的残友。”宣海选择了诉讼。
  2012年4月5日,宣海委托郑律师向合肥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2年公务员考试中为宣海提供考试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限制盲人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制定保障残疾人参加各类资格、任职类考试的规范性文件。
  宣海在起诉中质疑公务员录用标准:规定视力0.8合格线的医学科学依据是什么?是不是可以说0.8以下都是视力残疾?”
  宣海在起诉状中认为,作为公务员招考的组织和实施单位,如果不能做出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条件的表率,不安排残疾人录用名额,又有什么理由让社会和企业承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呢?《残疾人保障法》将会成为一纸空文?!
  宣海还表示,在公务员招考录用组织者不依法为视力残疾者提供便利条件难以完成“国考”的书面考的情况下,他仍然会每年报名参考,一直到《公务员法》及相关部门做出规定为止。
  据2011年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指出,在实践中,公务员中残疾人的数量非常少,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残疾人教育平等的权利就没有实现,有参加公务员考试资格的残疾人数量就很少,另一方面可能是在招聘的实践操作中排除了残疾人。


    庭审焦点:《残疾人保障法》是否适用于公务员考试
  今天下午的庭审情况异常激烈,被告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原告宣海的视力低于0.8,不符合公务员条件。《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为盲人考试提供便利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务员考试。而且原告宣海是低视力,并非盲人。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为原告考试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
  原告宣海认为,根据《残疾人评定实用标准》,视野小于5°的也应该认定为盲人。而且我的残疾证是视力一级残疾。如果他们可以为盲人提供便利的话,为什么就不能为我提供便利呢?
  对于《残疾人保障法》是否适用于公务员考试,宣海代理律师、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继能认为,《残疾人保障法》是保障人权的法律,当然适用于公务员考试,只是毋庸质疑的。而且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里也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法定义务。怎么能说《残疾人保障法》不适用于公务员考试呢?《公务员法》只是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并没有限制视力障碍者,毕竟公务员有很多岗位,身体要求也不一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对视力的要求却是一刀切,有歧视视障嫌疑,并且与《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体检标准不应一刀切。除非该体检标准不适用于残障者。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背景介绍:
  在今年1月份,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行政机关招录残疾人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该项调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系统考察了全国22个省级城市、4个直辖市和4个自治区首府共计30个大中城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调查发现,在国家机关中招录残疾人比例最高仅0.39%,最低为0.02%,远低于法律规定的1.5%。报告建议,就残疾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比例设立专门统计项并向社会公开。(法制网记者 李光明 法制网实习生 汪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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