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国企女高管吴小莉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年74岁的吴小莉利用职务便利将4200余万元国有资产隐匿账外,构成贪污罪,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1994年至2010年5月期间,吴小莉先后担任上海公欣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据吴小莉在法庭上陈述,2000年以前,公欣公司隶属于上海公用事业局。2000年后,公司曾长期处于实际上无上级监管的状态。2009年,公司开始转制。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指控称,2009年8月底至2010年5月,吴小莉在公欣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审计过程中,销毁公司财务账册、凭证和伪造账册和凭证。 法院审理查明,吴小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4200余万元国有资产隐匿账外,未纳入转制范围,并将上述财产予以私分,供个人支配,构成贪污罪。考虑到吴小莉退回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小莉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记者黄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