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要求债务人在借条上确认追索行为十四年后方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莫某与被告黄某系表兄弟关系。1995年,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黄某向原告莫某借款3万元,在归还了1万元后,由被告再立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黄某借到莫某现金2万元,借用期1年,月息600元。到期后,黄某未及时还款。1997年12月16日,经原告莫某追讨,黄某在前述借条上备注:“此款到期未还,已追数次。”今年2月10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追讨还款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归还。原告则认为经其追索后被告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应当认定为借款期限由一年改为无期,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向原告莫某借款3万元,在归还1万元后由被告立写一张借条给原告莫某收执,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合法,被告黄某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给原告黄某。在被告黄某到期不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前提下,原告莫某应当于到期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尽管被告黄某在原告莫某追讨后,于1997年12月16日在借条上注明“此款到期未还,已追数次”,但这只是证明借款到期后原告莫某已向被告黄某追索数次,只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能证明双方将借款期限由一年变更为无期。原告追索被告还款的诉讼时效应从1997年12月17日起重新计算。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1997年12月17日以后追索被告还款,或者被告同意履行义务而致使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截至2012年2月10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期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故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景华) ■法官提醒■ 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积极主张权利,在多次追索未果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起诉,否则仅仅要求债务人在借条上确认其追索行为只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而已,不会对约定的借款期限有所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