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袁熊熊 张利国)“鉴定人解释得很清楚,我没有异议了。”近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时,当鉴定人出庭作证后,原先对被害人尹某的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存有疑虑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终于表示了信服。据悉,这是该市检察院按照修改后刑诉法有关规定精神,对应启动的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 修改后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0年9月24日,沈某与工友尹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尹某右眼受伤出血,沈某见状后于当日逃离启东。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尹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案件移送启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沈某对尹某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今年5月21日,启东市检察院在对案件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请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 庭审过程中,沈某及其辩护人质疑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公诉人便提请审判长传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后,详细地回答了公诉人、法官、被告人沈某及辩护人的发问,并向合议庭阐明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阐述了眼部重伤的形成条件。经过庭审质证,最终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定结论被合议庭当庭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