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历时5个多月的诉讼,在全球华人地区家喻户晓和深受广大歌迷喜爱的台湾歌星费玉清,起诉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百川公司)和该公司股东李琦肖像权纠纷一案,今天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有了一审结果。法院判决华纳百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主流媒体上向费玉清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华纳百川公司赔偿费玉清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李琦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4月25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0年12月17日,在www8.herbeby.com网页上有费玉清肖像的销售“仙草益佰中国冬凌神奇茶”商品的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华纳百川公司在该网页上销售“仙草益佰中国冬凌神奇茶”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费玉清的肖像。肖像安置在该网页的醒目位置,肖像左边有“排咽毒咽炎自愈”,“仙草益佰中国冬凌神奇茶”字样,肖像左边有“玉音天成,清辞丽曲”字样,右边是中国冬凌神奇茶实物照片,肖像的下方有“中国风唱响冬凌”字样。公证书还显示,该茶每盒369元,一周期两盒,两周期四盒1100元。2010年11月16日一天,就向17位购买者发货。 2012年1月中旬,费玉清聘请上海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笃为向法院起诉华纳辩称公司和李琦,称在2010年底惊悉华纳百川公司在对外销售的“仙草益佰中国冬凌神奇茶”网络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原告肖像,虚构原告为该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以此蒙骗广大消费者,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而华纳百川公司的非法所得均进入了被告李琦名下的银行账户。该茶热销全国蒙骗消费者,使得费玉清形象遭受极大的负面影响、利益亦遭受巨大损失。在多次据理交涉未果下,请求法院判令华纳百川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互联网及全国性报刊(如新浪网、凤凰网、解放日报等)上对原告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李琦对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笃为律师还表示在起诉后,华纳百川公司和李琦拒不到庭,直至李琦账户被法院查封,才无奈出庭应诉。如在2012年4月,经原告申请冻结了被告李琦收款账户后,华纳百川公司才从涉案网页上,撤除了费玉清的肖像,故申请撤回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求。 法庭上,华纳百川公司承认未经费玉清允许,使用了他的肖像公司有一定过错。但认为在产品上并没有署费玉清姓名,没有对外声称费玉清为该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强调公司实际使用费玉清的肖像不到1年,侵权持续时间短;涉案图片所在网站是保健品网站,浏览的人群较特定化,点击率低;而费玉清在年轻一代人群中知名度不高,影响范围有限;所涉产品是合格的保健品,非假冒伪劣产品。还指责是费玉清将自己的肖像发布到昵图网上,放任他人使用,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不认同费玉清的诉求。 华纳百川公司还认为,费玉清从知道肖像被侵权到发函给公司,期间有8个月之久,故意怠于行使权利,故意扩大损失且公证购买人数不实。公司在2011年7月就停止使用费玉清肖像,公司使用李琦的账户收取货款,是尽快确认款项到账,不能证明李琦有侵权行为。 而李琦辩称身为华纳百川公司股东的自己,未与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账户系职务行为,不构成对费玉清的侵权。 经审查,“中国冬凌神奇茶”产品为保健类食品。而华纳百川公司系任某和李琦为股东投资成立。据公证的网页显示,向华纳百川公司购买“仙草益佰中国冬凌神奇茶”的消费者,将钱款汇入李琦开立的账户。 法院认为,在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上,已经证明了华纳百川公司在www8.herbeby.com网页上使用了费玉清的肖像,而在费玉清肖像周围的“玉音天成,清辞丽曲”、“中国风唱响冬凌”字样,让人对费玉清清脆的嗓音与“中国冬凌神奇茶”之间产生一定的联想,华纳百川公司营利目的明显,符合侵害肖像权的法律特征,过程了对费玉清肖像权的侵害。鉴于李琦系华纳百川公司的股东之一,销售“中国冬凌神奇茶”的货款均入其账户,侵权获利可观。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结合华纳百川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时间的长短、范围的大小,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及主观恶意程度等多方考虑,遂法院做出了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