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3名男子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出租屋内伪造假币600万元,并使部分流入市场。7月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3名男子六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广东省电白县的刘培有从肖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张8.5元的价格购买200万元面额为100元的2005年版假人民币半成品,随后指使黎兆锋对假币进行二次加工。黎兆锋在东莞市长安镇租一出租屋作为伪造地点,完成200万元假币的二次加工。完成后,刘培有向黎兆锋支付了8000元左右的加工费,并将上述假币以每张11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看(另案处理),从中获利5万元。 2011年6月,刘培有以前述价格再次从肖某处购买400万元面额为100元的2005年版假人民币半成品,随后再指使黎兆锋对假币进行二次加工。黎兆锋再次租了出租屋,纠集李友富协助伪造货币。至6月29日下午,在完成90万元假币的加工后,黎兆锋准备到长安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假币90万元。公安机关在出租屋抓获李友富,缴获冠字号码为“KJ3263”的2005年版100元假人民币成品、半成品共计308.62万元及作案工具一批。公安机关还在长安镇一酒店房间抓获刘培有。 据查,刘培有、黎兆锋均有犯罪前科,曾先后因抢劫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七年。 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培有等三人结伙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鉴于三人有悔罪表现,遂以伪造货币罪判处主犯刘培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主犯黎兆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从犯李友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黄彩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