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驾驶员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为醉酒的驾驶员赔付保险金?7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驾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酒后驾车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醉驾司机输了官司。 2011年4月16日晚,南阳市市民文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好友门某,行至市区麒麟路时撞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文某、门某颅骨等多处骨折、摩托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自卸货车车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门某无责任。经鉴定,门某颈椎损伤已构成伤残九级。因文某与王某及王某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文某和门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及王某向二人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8.2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要求保险公司和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其赔偿损失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门某虽然无责任,但门某在明知文某醉酒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12万元人身医疗赔偿金限额内向原告门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1.43万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表示服判息诉。 (牛 娅) ■法官说法■ 保险不赔有缘由 同样是在事故中受伤,法院为何不支持文某的诉讼请求呢?主审此案的法官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两个法律条款既是对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免赔情形作了限定,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作了规定。本案中,文某夜间醉酒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也即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其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后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费用后,可向文某行使追偿权。因此,原告文某虽然在本次事故中致伤,但文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