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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公司使用京剧脸谱做公司标志构成侵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人民法院报 被判赔偿知识产权人3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杨长平)从美术作品图谱中选取京剧脸谱作为公司的标志,也会侵权吗?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认定被告世纪阳光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判决其向知识
人民法院报


 被判赔偿知识产权人3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杨长平)从美术作品图谱中选取京剧脸谱作为公司标志,也会侵权吗?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认定被告世纪阳光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判决其向知识产权人支付赔偿金3万元。

  1992年原告赵先生经朝华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2003年1月再版时改名《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的568幅京剧脸谱、21幅京剧人物画都是赵先生独立创作的。

  原告赵先生诉称,厦门世纪阳光公司未经他本人许可,将他出版的《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盖苏文”京剧脸谱美术作品用做企业LOGO,并注册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赵先生认为,被告世纪阳光公司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没有注明作者姓名,未与自己联系,也未支付给自己报酬,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世纪阳光公司辩称,赵先生主张其享有“盖苏文”京剧脸谱的著作权证据不足。首先,《中国京剧脸谱》是赵先生汇编的书籍,他只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对其中独立存在的每幅美术作品,其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其所独创,因而赵先生并不享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其次,京剧脸谱作为传承近千年的民间传统艺术,每一京剧人物均已形成固定模式,有其特有的谱式、色彩,该些作品并不属于个人。

  被告还辩称,其企业LOGO是自己的员工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其只是引用了“盖苏文”京剧脸谱的谱式对其创作进行说明,并不是对“盖苏文”京剧脸谱的复制和修改,且被告并未以此获得商业利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先生享有《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盖苏文”京剧脸谱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世纪阳光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赵先生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修改并与其他图片合成制作为企业LOGO并注册为商标,且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使用,侵犯了原告赵先生对讼争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连线法官■

  脸谱绘制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

  本报记者 安海涛

  原告是否对讼争脸谱图片享有著作权,是本案争论的焦点。记者就此采访了承办法官曾争志。

  曾法官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中国京剧脸谱》中注明原告赵先生为该画册的编绘者,故其为该画册中京剧脸谱美术作品的作者,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曾法官解释说,虽然京剧表演中各种人物的脸谱有相对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但在勾画具体脸谱时,不同的勾画者会采用不同的勾法。不同的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和比例反映出不同勾画者的独创性。独创性是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指某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民间文学艺术是指在某一特定地域基于特定的地理环境、文化、历史传统而形成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其主要特点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表达的传承性。

  曾法官指出,脸谱艺术是中华民族集体创作、历代传承而形成的艺术成果,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但是,如果手工绘制的脸谱在整理、使用、绘制的过程中体现了绘制者的个性、选择、判断并加入创造性成分,作品和作者均得以特定化,则其独立完成的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相比即具备独创性,因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赵先生绘制的京剧脸谱虽然在创作过程中参考了传统京剧脸谱,但在线条、勾画、笔锋、图案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并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赵先生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赵先生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