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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司机因共同危险行为被判连带赔偿巨额损失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人民法院报 两摩托车致残同一行人 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本报讯 “躺着也中枪”是周星驰的电影《逃学威龙》里的一句经典台词,近年来风靡网络。无独有偶,在江苏南通一名农民身上也上演了“躺着也中枪”的现实版悲剧:他在马路上行走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正三轮
人民法院报


 两摩托车致残同一行人 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本报讯 “躺着也中枪”是周星驰的电影《逃学威龙》里的一句经典台词,近年来风靡网络。无独有偶,在江苏南通一名农民身上也上演了“躺着也中枪”的现实版悲剧:他在马路上行走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一级伤残,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邳州公司)赔偿12万元,被告宋某、昝某连带赔偿57.9万元。

  2010年5月10日20时35分左右,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南通市某路段与昝某所驾二轮摩托车及步行的附近村民许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许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宋某、昝某在事故中也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现场调查。根据现场遗留的情况,警方无法确认事故碰撞形成的过程及部位,故无法认定上述三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后经公安机关检测,本案中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不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而昝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经定期检验,事故后经检验也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昝某属于酒后驾驶。公安机关调查另发现,宋某所驾驶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人寿财险邳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昝某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为了索取交通事故赔偿,许某将人寿财险邳州公司、宋某、昝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法庭上,宋某辩称,其没有与原告发生碰撞,而昝某酒后驾驶没有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昝某则辩称自己也没有撞到行人,其只是酒后驾车,并不是醉酒驾车,而且自己被他人撞倒后就不知道后来所发生的情况,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另查明,昝某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石某,因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石某应自行承担12万元的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因原告没有起诉石某,故承办法官对此专门向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但被告表示不再起诉石某,且明确表示如在本案中还有其他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这一权利作为放弃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道路步行因交通事故构成一级伤残,必然系受到外力重撞所致,在事故现场有被告宋某所驾正三轮摩托车和被告昝某所驾二轮摩托车倒地,公安机关认定上述两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成立,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宋某驾驶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告昝某酒后驾驶未定期检验的且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均存在过错。

  因公安机关无法确认事故碰撞形成的过程及部位,无法认定三人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被告宋某所驾车辆在人寿财险邳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当由人寿财险邳州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事故还造成了宋某、昝某受伤,但因其均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时间内起诉,故法院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款先行赔偿给原告。

  原告对昝某所驾车辆的所有人石某应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权利的放弃,该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超过人寿财险邳州公司赔偿的12万元和石某应当赔偿的12万元损失外的其他损失,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宋某驾驶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昝某酒后驾驶未定期检验的且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上述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宋某、昝某均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其危险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构成共同侵权,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遂判决人寿财险邳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宋某、昝某连带赔偿57.9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告许某和三名被告均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当庭表示服判息诉,不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顾建兵 张善华)

  ■法官说法■

  认定共同危险行为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顾建兵 张善华

  这是一起因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在该案中并无争议。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如何确定肇事者的责任承担,即两机动车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本起交通事故,因公安机关无法确认事故碰撞形成的过程及部位,法院在审理中也无法查明事故的发生过程,故在事故过程中,两机动车是直接结合致行人受伤,还是间接结合致行人受伤,或是其中一辆机动车与行人碰撞后又与另一机动车相撞,抑或是……,上述情形均无法判定确定。而不同的情形,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宋某驾驶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昝某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且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两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且宋某、昝某均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其危险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故法院判决宋某、昝某承担连带责任。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认定共同危险行为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共同,即各行为人均实施了相同性质或者相同种类的危险行为,且该行为在同一辐射范围内偶然同时发生;二是具有危险行为,即该行为具有致人生命、身体、健康损害的高度盖然性;三是加害人不明,即共同危险行为人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实际造成损害的后果,但该后果究竟是谁的实际行为造成的,其事实难以认定;四是各行为人就其实施的危险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中的“共同”的含义未予规定,致使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本案在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采用共同危险行为构成的理论,化解了此类案件的判决难题,收到双方当事人都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在审判实务中非常罕见,因此该案具有典型案件的判例意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