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被害人家属(左)在法庭上。本报记者 蒲东峰 摄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出租车司机李书国半夜遇到两名乘客打车不付钱,还拽扯其衣领。在乘客下车后,他驾车将对方撞成一死一伤。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书国有期徒刑15年。 现年51岁的李书国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是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法院查明,去年8月18日3时许,李书国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田某、潘某,行驶至东城区金鱼池西街十一中学东门南侧。田某下车后,因车费问题揪扯李书国衣领。李书国因对田某的言行不满,遂调转车头将站在路边的田、潘二人撞倒,致30岁的田某颅脑损伤死亡,致潘某轻伤。李书国作案后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他在接到民警口头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开庭时,李书国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撞人。他说,事发当晚,他从西城区里仁街东口拉上两名男子,两人一人坐副驾驶座,一人坐后座。“一看他们就喝了很多酒,没开多远就把鞋脱了,弄得满车臭气熏天。” 李书国说,路上,后座上的男子没有说话,副驾驶座上的男子田某一直很凶,他认为该左转的地方,对方让他直行,还说他左右不分。到金鱼池西街十一中学东门南侧时,对方让他停车,当时计价器显示金额为20元。“我说有2元燃油费,让给22元。他说给20成么?我说成。他随后说不给成么?我考虑他们喝多了,就说成。” 李书国称,田某依旧不依不饶,说他计价器不准,还揪住他脖领打他胸口,随后又下车到左边给他几拳。而他受到侵害后,想开车剐蹭吓唬一下被害人,结果躲闪不及撞上了对方。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书国家属代其交了赔偿款10万元。 法院认为,李书国因琐事竟驾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书国能够主动到案,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本案事出有因,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死者家属100余万元,伤者43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