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学校:发现替考开除学籍 学生:休假期间“被替考” 女大学生李莉(化名)因找工作而请假回家,回到学校后却被开除了学籍,原因是她在一门考试中“找人替考”。而学校在考场抓到替考者竟是一名男生。 李莉坚称自己是“被替考”的,是有人想加害于她。面对学校的开除决定,她选择和母校对簿公堂。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校方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李莉与被抓男生之间存在替考行为,判决撤销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女大学生 休假期间被开除学籍 今年22岁的李莉2006年9月考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2011年12月下旬,李莉因找工作需要回到老家河南省周口市。2012年春节,放假结束后回到学校上学。 然而,等待李莉的却是一纸开除学籍决定。郑州航院以她于2011年12月29日上午参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试时找他人替考为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学校规定,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且需经过监考老师审查核对无异议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李莉认为,自己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试前已回老家周口市,根本不在学校。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由自己随身携带保管,不可能有他人代替考试。 李莉立即向学校申诉,要求组织听证,并对学校的开除行为提出一连串的质疑:替考人的身份情况、替考人进入考场携带的什么证件、替考发现后扣留的什么手续、扣留替考人的手续是否与李莉有直接关系、李莉与替考人是否存在委托代为考试关系、有没有现场监控录像等情况。 学校最终没有组织听证,直接维持了之前的处分决定。李莉认为,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郑州航院 开除决定证据确凿 被告席上的郑州航院,向法庭提供了开除李莉学籍的证据,并提出:“2011年12月29日,李莉由他人代替考试,被监考老师查获。2012年1月4日,李莉向学校提出申辩,认可考试当日本人不在郑州,但否认找人代替考试。而替考人明确承认是由同学介绍替李莉考试,且有替考试卷以及《郑州航院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表》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李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证据是充分的,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郑州航院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倡导诚信的时代要求,该院将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汇编成《学生手册》,人手一册向新生发放并组织学习,故每个学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都是清楚的。当查明李莉由他人代替考试这一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后,学校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务工作实施细则》以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依据是充分的。 郑州航院坚持认为,学校作出《关于给予李莉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李莉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 认定替考证据不足 法庭根据双方的证据最后确认这样的事实:2011年12月29日上午,在郑州航院组织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试中,一名自称叫“王帅”的男生持名为“李莉”的学生证以“李莉”的名字到该校处参加该科考试。监考老师发现后当即报告了学校。当日,“王帅”出具一份说明,内容为“我由同学介绍,到此校考试,考生李莉”。学校即以李莉有由他人代替考试行为为由,于2011年12月30日向李莉家人送达《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李莉强调自己因事不在郑州,从未想过找人替考。因在校期间与其他同学闹过矛盾,李莉怀疑系有人故意报复。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被告郑州航院认为原告李莉在2011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组织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试中由他人代替考试,违反考试纪律,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中自称“王帅”的男生持有的学生证性别为男性,而原告李莉的性别为女性,被告未提供“王帅”的相关身份证明,其提供的“王帅”的照片不能据以认定此人的身份,“王帅”所写的说明亦不能证明其身份,不能证明原告与“王帅”之间存在替考行为。 法院以此认定,郑州航院认为原告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行为证据不足,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郑州航院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记者范传贵 通讯员辛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