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A某,为了独吞父母的房产,居然在父母离世数年后,找了一对男女老者假冒其父母,到公证处办理了“父母”全权委托其妻出售房屋的公证。接着,房子被妻子卖给了丈夫,丈夫又到建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本来是A某父母的房产,被变更到了A某自己名下。就在这期间,此事被A某的姐妹发现,遂投诉至公证处。 事发后,公证处首先撤销了错误公证;又帮助A某的姐妹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直至A家姐妹将官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来的房产过户手续无效,并重新判决了房产分配。最后,公证处又把A某告到法院,请求追究其责任,并赔偿他给公证处带来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在A某承认错误并同意赔偿的前提下,公证处和A某在法院以和解结案。 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公证处状告违法公证相关人的案件,给我国公证行业提供了一个依法维权的新鲜范例,这次公证处的“胜诉”也为公证依法执业带来了诸多启示。 为了解案件始末,8月5日本报记者来到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该处主任齐京凯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采访。 齐京凯主任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对我们公证处来讲是打了一场胜仗,依法维护了公证处的合法权益,这是公证界依法维权的一个好开始。” 儿子为独吞房产借“假父母”骗取公证书 据齐京凯主任介绍,2009年下半年,A某的姐姐来到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现更名为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公证处出具的一份公证书提出异议,称该公证书中表述的其父母于2007年到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授权他们的儿媳B某代为出售房屋的内容是有问题的。因为其父母已分别于1999年和2002年去世,不可能在死后数年的2007年到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该女子还向公证处提交了父母去世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其父母确已死亡。 出于职业敏感,公证处意识到,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公证书的案子。公证处立刻对该女子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审核查实。 经查,2007年5月21日,自称是A某父母的两位老者来到东城区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授权他们的儿媳B某代为出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处房产。两天后,东城区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5月底,儿媳B某凭借该公证书将上述房产卖给自己的丈夫,即实际房屋所有权人的儿子A某。接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为A某办理了房屋权所属变更登记,并向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东方公证处认定该女子所述事实成立,2010年6月8日决定撤销原来的公证书,并于同年6月11日在《法制晚报》刊登了撤销原公证书的公告。 齐主任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法分子利用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意图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日渐增多。但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公证行业缺乏完善的鉴定证件与人是否相符的必要手段和措施。“但这个事件中,公证处确实存在着一定疏忽,对此公证处不会推卸责任,并尽力帮助受损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挽回了损失。”齐主任明确表示。 法院决定撤销错误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010年6月8日起,A某的姐姐多次到市住建委,要求办理对上述房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或撤销A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但市住建委一直未予办理。无奈之下, A某的姐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市住建委告上法庭。东方公证处积极配合此次诉讼,主动帮助A某的姐姐聘请了代理律师,并在诉讼中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力为其提供了协助。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涉及利害关系,法院将A某及其另外三个姐妹也列为该案第三人。 庭审中,A某的大姐向法庭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证明其父为争议房屋所有权人,同时提交了其父母的死亡证明,还提交了东方公证处撤销公证的决定书,证明东方公证处查明委托书不属实,已经依法撤销该公证书,请求法院撤销市住建委向A某颁发的对上述争议房产的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住建委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形式上尽到了审查义务,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证处此前颁发的公证书已依法撤销,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A某向市住建委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提供了虚假材料,B某无权代理原产权人,故法院决定撤销市住建委将A某作为上述争议房产产权人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 法院重新确定争议房产所有权归属 房子物归原主,但主人早已去世。几乎在法院决定撤销A某对房子所有权的同时,A某的二姐、四姐就房产的继承问题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某的二姐、四姐认为,上述争议房产系其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未作遗产分割,请求法院判决由A某继承房产的10%,A某的4姐妹继承90%。另外,上述争议房产欠缴供暖费共计10315.80元,由A某负担;分割A某单方面出租房屋所得收益。 A某辩称其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并且为老人养老送终,长期同住,至少应该分得50%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明知父母已经过世,却与其妻B某相互配合,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公证处,签署虚假购房合同,采用不正当手段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根据《继承法》规定,这属于故意隐匿、侵吞、争夺遗产的行为,依法可以酌情减少其对遗产的继承份额。同时法院查实,A某长期与母亲同住,确实对母亲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并为父母支付了丧葬费,因此判定由A某继承房产的12%,其余88%份额由A某的四个姐姐各继承22%。房屋所欠缴供暖费,也按照上述比例承担。 据了解,对遗产中的房产继承,如果同时存在多个继承人,法院通常会判定所有权归属于其中一个继承人,由该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A某及其大姐、二姐、三姐均表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相应折价款,其四姐希望判决该房产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其他继承人对此无异议,并经当庭证实,A某的四姐确实有经济能力支付相应折价款。故法院最后判决该房产归A某四姐所有,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关于A某二姐、四姐提出的分割A某单方面房屋出租收益的请求,因为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并没有支持。 房产纠纷解决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但公证处名誉、利益等方面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为维护公证处权益将违法公证相关人告上法庭 我国《公证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齐京凯主任强调,本案中,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A某冒用其父母的名义骗取公证书,给公证处及其他继承人造成了利益损失,损害了公证处的名誉。 “A某的大姐来公证处提出异议后,经过审查证明,我们认识到自己存在一定疏忽。”齐主任表示,“为了尽量挽回当事人的损失,恢复我们的名誉,我们积极为其聘请了代理律师,并帮助其打官司。我们垫付了律师费,因这一事件产生了一定经济损失,名誉也受到了很大损害,为此必须要追究A某与其妻B某的责任,特别是作为公务人员的A某的责任,让其赔偿我们的损失。” 2012年4月10日,东方公证处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A某、其妻B某告上法庭,认为其欺骗行为给公证处名誉造成了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道歉,以表明道歉的诚意。另,要求A某、其妻B某赔偿公证处因其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28000元,并于十天内支付。 庭上,A某、其妻B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向东方公证处赔礼道歉,赔偿20000元。 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A某、其妻B某向东方公证处道歉,赔偿公证处损失23000元,并即时结清。 齐主任告诉记者,在以往牵扯到公证处的案件中,公证处基本处于弱势地位。公证申请人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公证书,因此遭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往往会忽略造成损害后果的真正责任人,转而起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最终造成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为公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的局面。公证当事人的责任追究虽然有《公证法》的规定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公证行业自身建设中的问题和社会观念中长期存在的偏见,公证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在具体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争议和困境。 齐主任进一步强调了公证行业维权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的重要意义。他认为,依法追究公证当事人的责任,是贯彻《公证法》的必然要求,是公证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证秩序正常运行、捍卫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公证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坚实基础。对此,齐主任表示,依法维权是公证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基本手段和重要途径,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公证机构更应该勇于拿起这个武器,并善于运用这个武器。同时,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公证机构的依法维权,将会提高全体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对个别人为了获取私利欺骗公证机构、骗取公证文书的不法行为将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对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升具有深远的影响。 法制网记者王斌 实习生陈开娟 法制网北京8月10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