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暴雨过后,仓库内货物浸水受损,货主沈先生向仓库出租方朱先生索赔,朱先生却以灾害天气构成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认定暴雨不属不可抗力,判令朱先生赔偿沈先生27万元。 2011年7月,沈先生与朱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沈先生承租朱先生位于宁波开发区内的一处仓库用以存放货物。进驻仓库不久,沈先生发现仓库顶部和室内下水管多处漏水,下水沟排水不畅,便书面要求出租方维修处理。但出租方仅做了简单维修,沈先生继续使用该仓库。 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突降大暴雨,因仓库排水不畅,大量雨水倒灌进入库区,导致堆放的底层货物全部被浸湿,沈先生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事后,沈先生多次致函要求朱先生赔偿。朱先生一方却认为,房屋经过国家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己方作为普通生产经营单位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大暴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降雨是可以预见的,这种预见也可以为公众所知,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或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出租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该场暴雨强度历史罕见,属于灾害性天气,但与不可抗力之间并不构成必然关系。出租方也未能提供该场暴雨造成同地区同地段其他财产损害严重的证据,该暴雨的危害后果并非完全不可避免。据此,法院没有采纳被告方关于这场暴雨属不可抗力的意见。 法院认定,承租方发现仓库存在瑕疵后即要求出租方整改,但仓库的抗强风暴雨能力无实质性改善,出租方应对该瑕疵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承租方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对本次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出租方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承租方27万元。 (黄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