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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首例侵犯悼念权案:哥控告弟隐瞒母死讯7年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西部网 8月22日,家住(陕西)咸阳市渭城区的男子刘大鹏(化名),向渭城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诉状称,其弟刘小鹏(化名)侵犯了他对母亲的健康、亡故知情权,以及悼念丧葬权,请求法院判 令刘小鹏侵权,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渭城区法院已于当日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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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2日,家住(陕西)咸阳市渭城区的男子刘大鹏(化名),向渭城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诉状称,其弟刘小鹏(化名)侵犯了他对母亲的健康、亡故知情权,以及悼念丧葬权,请求法院判

  令刘小鹏侵权,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渭城区法院已于当日受理了此案。

  刘大鹏在诉状中称,2000年10月,母亲因病住院,一直由他和家人照顾。弟弟刘小鹏未尽照顾义务,却将其母住院报销费用于自己的生活并掌管母亲的经济,使他无法过问。自2003年起,其弟编造种种理由拒绝他探望母亲,也始终未告知母亲的状况及下落,使得他再也没有与母亲见过面。直到2011年5月,刘大鹏才得知自己的母亲早已于2004年去世了。

  22日,刘大鹏向渭城区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侵权,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渭城区法院立案庭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已受理此案。

  昨日,据渭城区法官介绍,该案是咸阳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侵犯悼念权的案件,也是人们法制意识日渐提高,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表现。

  ◎新闻链接

    北京类似案件法院判处道歉

  称哥嫂将父亲接走后隐瞒父亲死讯,侵犯了自己的悼念权,弟弟将哥嫂告上法院。今年5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哥嫂向弟弟赔礼道歉,而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知识链接

    悼念权

  悼念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虽然不是一种法定民事权利,但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观念,可以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除规定保护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外,还规定对“其他人格权”进行保护。像悼念权、贞操权等作为人格权益的具体表现,都属于人身权范畴,可以归结概括在“其他人格权”内容里,应受法律保护。(要露滋)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