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自己银行账户上突然多出30多万元的汇款……面对巨款,刘芳失去理智,隐匿财产,四处逃避,面对法院的判决,拒不退款。24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布,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11月27日上午,王成拉着一车的废旧钢材到阜宁县某钢铁公司出售,售得货款38140元。向王成付款的公司会计吴进准备付款时,发现单位现金不够支付,便要求王成提供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号转账。王成自己没有该银行的账号,想到商业同行刘芳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便打电话给刘芳的丈夫提供账号转下账,刘芳丈夫答应款到后,立即取钱给王成。 下午,吴进对账时,发现单位的账有问题,查得在给刘芳账号转账时,由于对电脑不熟悉,操作失误,使得原本38140元的汇成了381410元,多汇了343270元,立即打电话给王成,王成说自己还未取到钱,明天再去取钱。随即给刘芳丈夫打电话联系,刘芳丈夫说,刘芳人在外面,没办法联系。吴进与王成立即乘车赶往淮安刘芳处,刘芳说没有这回事,那钱就是她们的应得货款,与他们无关。其时,会计吴进吓得一身冷汗。 刘芳小时就与家人做生意,结婚后一直从事废旧钢材收购生意,一直销往阜宁该钢铁公司。前几年,钢材市场一直火爆,挣得一笔钱,生意继而越做越大,在淮安市区也有了一定的市场。 这天下午,丈夫给她打电话说了情况,她觉得天上掉了“馅饼”,哪能有不要的道理?于是他立即从信用社提取现金5万元,然后将卡上的30万元转到刘芳的婆婆账户上。次日一大早,刘芳与儿子一起到信用社提取现金30万元,交于儿子。 经多次催要,刘芳拒不退钱。2010年12月30日,公司只得将会计吴进、刘芳及其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返还343270元。 法庭认为,刘芳系该银行卡的所有人,其没有合法根据将该款占为已有,其行为已侵占了公司的利益,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刘芳及其子共同返还343270元及利息。刘芳不服法庭的判决,遂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很快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刘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对刘芳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处罚。(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