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因名誉权纠纷,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软件公司)将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360公司董事长周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其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案件仍由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裁定。 金山软件公司起诉到一审朝阳区法院称,2010年5月26日开始,周某在其新浪、网易、搜狐微博上相继发布“揭开金山公司画皮”的系列信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金山软件公司名誉。现要求周立即删除其微博上的相关信息,停止侵犯金山软件公司名誉权行为,并赔礼道歉等。 一审法院向周送达起诉状后,周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后,周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系金山软件公司认为周侵犯其公司名誉权而提起的诉讼,故属侵权之诉,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案件中,周经常居住地在朝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周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