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沈阳人大代表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案二审开庭
今天上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大东区人大代表王景晨状告大东区国资办公开一国企改制信息案(本报曾于2011年4月9日、12月15日和2012年5月8日、7月2日对此事作过连续报道)。上诉人大东区国资办称其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案情回放 2011年年初,作为人大代表的王景晨认为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2010年在处置其所属6家企业时存在着低估资产、高估债务、弄虚作假进行国企改制情形,遂向大东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信息。 2011年2月24日,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王景晨送达了一份《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王景晨所申请的部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决定不予公开。 王景晨不服,起诉了大东区国资办,要求法院认定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判令公开企业转让的资产评估信息、财务审计信息、大东服务公司105万元的职工内债信息、5769万元债务信息。几经周折,大东区法院于去年11月11日受理了此案。 一审判决被告败诉 大东区法院受理后,王景晨认为大东区法院审理本区政府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能影响公正结果。于是向大东区法院提出申请回避。 经沈阳中院协调,此案被指定由沈阳市铁西区法院审理。 6月28日,铁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转让资产中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与资产转让有利害关系,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申请信息公开。被告所作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系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大东区国资办此前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了其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要求被告大东区国资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针对原告王景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判决作出后,大东区国资办不服,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 被告称其不是行政机关 在今天沈阳中院的二审庭审中,作为上诉人的大东区国资办提出了一个新的辩论观点,全称为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并不是一个行政机关。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因此大东区国资办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上诉人为了证明其单位性质,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大东区编制委员会的编制文件。 对于上诉人大东区国资办的上述观点,王景晨的代理律师杨红艳认为,大东区国资办具有公开信息的职权。首先,大东区国资办事实上已经作出了部分信息公开告知书;其次,大东区国资办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具有信息公开的职权,并向法庭提交了职权依据,即具有职权的法律规定。 杨红艳还说:“最重要的一点是,《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在上诉人大东区国资办处保存,依法应由被告负责公开。” 法制网记者 张国强 法制网沈阳9月5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