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家住重庆市巫山县圣泉街的张安兴做梦也没想到,二十多年前自己从部队带回家留作纪念的49发子弹,竟给自己招来麻烦。8月20日,经巫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张安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张安兴于1980年11月至1985年10月期间在部队服役。1983年,张安兴利用回家探亲的机会,从部队带回10余发军用子弹藏在家中。1985年,张安兴从部队退役时,又悄悄将30余发军用子弹带回,当做军营“纪念品”保存。2011年11月,张安兴搬家时,一并将49发军用子弹带至新家,藏匿在卧室的衣柜底部。今年6月12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从张安兴家中搜出了这批子弹。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安兴持有的49发子弹中的46发认定为弹药。法院审理认为,张安兴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鉴于被告人张安兴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牟伦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