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山西省检察院日前派员出席死刑二审法庭,在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中,出庭检察员积极举证,当庭排除了上诉人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质疑。 修改后刑诉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7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2012年6月,齐某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9月25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山西省检察院公诉三处派员出席法庭,依法履行法律职责。 开庭伊始,上诉人齐某全盘翻供,辩称侦查阶段的供述均系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致。上诉人及辩护人对部分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 检察员出示了上诉人亲笔签名的《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和《健康检查笔录》,证明上诉人被刑事拘留的当天身体状况一切正常,并无任何外伤,排除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并从言辞证据的连续性、稳定性方面证明上诉人供述的有效性。检察员最后指出:原审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上诉人强奸、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建议合议庭依法采信。 经过控辩双方举证和质证(记者马倩如 通讯员张彦丽),法庭二审当庭认定:原审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能够证实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