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航意险将艾滋病患者列为免赔对象保险公司被诉设置歧视性条款 即使我国三令五申要求平等对待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但仍有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中,将其列为不需承担责任、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对象。 黑龙江省哈尔滨人李滨发现这一情况后,将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0月24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保险产品被指违背公序良俗 今天9时30分,控辩双方相继落座,审判长宣布开庭。 李滨宣读起诉状,并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法庭确认诉争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五项,即被保险人在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无效。 李滨在诉状中提出,解除原告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全年航空意外保险合同;判令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险费88元;判令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诉讼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赔偿金1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李滨称,对于被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使其不因错误行为获利,并要因错误行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这样才能够通过经济手段遏制错误行为的发生。 “保险公司自身拥有大量的专业法务人员和极强的专业能力,涉诉保险产品出现歧视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携带者的条款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错误的。对于保险公司的错误,我没有法定或是约定义务予以纠正,现在对被告错误行为的纠正,形成了无因管理。被告作为无因管理的受益者应当支付费用。”李滨说。 李滨认为,保险业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保监会,保监会对行业实施监管是收取监管费用的。原告的诉讼行为属于准监管行为,被告也应当为准监管行为支付费用。 华泰保险的两名员工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称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全额退还保险费。但不认可涉及艾滋病及携带者的条款无效,不同意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和惩罚性赔偿金。 保险公司称艾滋病患属高危人群 华泰保险代理人答辩称:原告李滨是在慧择保险网选择华泰保险公司的产品,通过网站上的文字提示,诉争保险合同是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原告是在充分了解条款内容后作出投保决定的,并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和存续期间,要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同时,其保险合同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正式审批报备,正式在保险市场上销售和经营的,不管是其内容还是费率都合乎监管法律规定,其对商业经营运作所承担的风险是有考虑和计算厘定的。因为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与正常的普通人群、健康人群不一样,在遭受同样的意外伤害事故、同样导致一定伤情的情况下,对于治疗手段和医疗结果与普通人也是不一样的,有很大的差距。可能一个普通的意外事故,就会导致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从自身的风险考虑,作为除外责任,将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列为高危人群,这与经营风险相关。 保险公司代理人称,将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列为除外责任,是行业内普遍采取的一个标准,除外责任普遍存在于市场上主流保险公司的条款中。保险行业协会2009年161号文件发布了关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管理规定,但文件是针对寿险公司的,没有下发给财产险公司。该公司目前暂时还没有受到文件的监管和约束。 歧视性免责条款究竟谁之错 原告认为,被告将艾滋病患者及其病毒携带者列为高危人群并列为除外责任就是歧视。因为所谓的高危人群并不仅仅是艾滋病人群,还是有其他高危人群,被告没有将其他高危人群列为除外责任,而仅仅将艾滋病人群列为除外责任,显然是歧视。 同时,诉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仅是死亡和伤残,并不涉及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而死亡和伤残是一种客观结果,航空意外对于每一位乘客而言,其面临的风险或是风险概率应该是相同的。所以,条款有歧视性。 原告称,2009年(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实际上表明了保险行业对于提出艾滋病条款达成了行业的共识。条款在保监会备案,但是保监会将这个条款(产品)放行了,表明保监会没有起到把关作用。 原告认为,诉争保险合同条款在中国保监会只是备案,保监会对条款的审查应当是形式审查。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保险产品出现问题,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对于备案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应当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代理人称:原告所称保监会对条款的合法性不负责的说法不正确。即使说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和精算责任人有一定连带责任,但保监会的责任也还是存在的。对于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是否存在不作为,不做评论。 被告代理人称,保险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保监会应该对保险产品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保监会审批同意就说明条款是合法的。 10时4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法制网记者 郭毅 张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