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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因情况特殊终获孩子抚养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80后”夫妻离婚均希望能与两岁爱子共同生活 男方因情况特殊终获孩子抚养权 本报讯 为了让妻子能怀上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患有疾病需终生服药治疗的“80后”丈夫在婚后第三年毅然决定停药,半年后妻子终于如愿以偿地怀孕了。接下来的日子原本应该
人民法院报


“80后”夫妻离婚均希望能与两岁爱子共同生活
男方因情况特殊终获孩子抚养权

  本报讯 为了让妻子能怀上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患有疾病需终生服药治疗的“80后”丈夫在婚后第三年毅然决定停药,半年后妻子终于如愿以偿地怀孕了。接下来的日子原本应该很幸福,然而没料孩子出生刚满两年,两人就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导致感情破裂闹起了离婚。因小夫妻都是独生子女,于是离婚后两岁的儿子跟谁一起生活,成了双方谁也不肯让步的焦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女方再次将男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离婚并由她抚养孩子。

  10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准予离婚,孩子随男方小杭共同生活,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

  现年27岁的晓晴在2005年因工作上的一次偶然接触,当时年仅19岁的她与大她4岁的南通专业摄影师小杭一见倾心,两人很快坠入了爱河。

  当他们热恋一年多,开始谈婚论嫁之时,因小杭身患“肝豆状核变性”疾病,需终身服药治疗,遭到了晓晴父母的强烈反对,她仍然不顾一切地跟小杭走入了婚姻的殿堂。为了让妻子生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从2009年1月开始,小杭毅然决定停药。半年后,晓晴终于有喜了。2010年5月1日,儿子浩浩的如期降生,给这个家庭增添了无限的乐趣。

  后因孩子抚养等诸多问题,两人及各自的父母间开始产生矛盾。2011年4月,晓晴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杭离婚并由她抚养儿子。2011年8月19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晓晴回了海安县老家,与父母及儿子一同生活。在此期间,小杭与父母多次前去海安要孩子,这让晓晴不胜其烦。今年3月,晓晴再次将丈夫告上了法庭,提出了同样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小杭表示自己患有先天遗传性“肝豆状核变性”疾病,需要终身服药治疗,而自己为了胎儿健康,在晓晴准备怀孕期间冒着病情加重的危险停药,并直接导致了后来的住院治疗。在这种情况下,自己不可能再生育子女,要求法院将儿子判归其抚养。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杭当庭出具了他停药后病情加重,致使其2010年先后两次在安徽省中医院住院治疗的记录。医生在治疗建议中提出,要终生驱铜治疗,停药可加重病情。对此,晓晴表示认可。

  崇川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根据被告陈述和医院的疾病证明,本疾病被告需要终身服药,且在庭审过程中,晓晴也认可在其准备怀孕期间,小杭也曾停药,由此看出小杭对于再次停药准备生育会造成疾病加重的担心也不是没有依据。而这种疾病虽然不会导致小杭没有生育能力,但是终生服药的治疗方式必然对小杭以后的生育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案中,小杭有自己的住所和工作收入,孩子由其抚养并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另外,双方工作均较忙,实际生活中,主要由家庭中的长辈照顾小孩,而小杭的父母也表明他们愿意协助小杭照料小孩。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婚生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实际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晓晴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 樊 嵘)

  ■连线法官■

  以有利孩子成长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吕 敏

  “‘80后’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处在典型的‘4+2+1’模式下,该模式导致所有的大人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身上。离婚时,父母的施压会导致小两口激烈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也有不少‘80后’夫妻离婚时,因物质积累少,在抚养费的多少上会特别计较,甚至能影响到他们选择是否要孩子。还有一部分‘80后’夫妻则是在思想上追求自由,考虑将来还要再婚等因素,觉得孩子会成为累赘,因而找各种借口推托。”据南通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顾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争夺抚养权的情况较多,在双方无法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分段考虑: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顾华介绍说,本案中孩子已满两周岁,男方患有先天遗传性疾病,虽未丧失生育能力,但因再次停药会严重影响健康,再次生育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再生育的可能性较小,且由其照顾孩子也不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故法院判决孩子随男方生活。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