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糯康死刑。”11月6日下午,审判长晏晖站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高声宣读出判决结果时,萦绕在国人心头1年之久的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终于一审定谳。 300余名来自各行各业的人士在旁听席见证了宣判过程,糯康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另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8年有期徒刑。 这一天,距离去年10月5日发生的“湄公河惨案”整整1年零1个月,13名惨死异乡的中国船员的亡魂得以告慰。 本案由于涉外因素众多,从侦查抓捕、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定罪,均创造了我国司法工作的多个第一。多位参与案件办理的政法界人士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该案不但震慑到了境外人员对中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为我国与多国间的司法合作奠定了更深厚的基础,多项制度创新尝试将为我国今后的涉外审判工作提供重要样板。 涉外因素之多司法史上罕见 “尽管云南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较多,但我从事司法工作近30年,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两头在外的案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若昆谈及糯康案的公诉时,不由发出这样的感慨。 所谓“两头在外”,就是犯罪地在境外,犯罪嫌疑人也在境外。在糯康案中,糯康等6名被告人均为外籍人员,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由中国法院审判,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据了解,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人身、财产实施犯罪的案件。 本案公诉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邓水云告诉记者,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包括警务协作,将外国犯罪嫌疑人移交中国司法机关公诉、审判,在我国司法史上很少见。 “办理此案的过程是我学习的过程。”糯康案审判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晏晖说,国内法、国际法、国际公约、中国与泰王国、老挝民主共和国签订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机制,老、缅、泰3国的国内法以及涉及到的东南亚国家的相关法律,都是办理本案必须钻研的理论。 据晏晖透露,在庭审之前,合议庭拟写了详细的庭审方案和提纲,共计160多页,修改了17次。“可以说,每个环节可能出现什么问题,该怎样应对,在我们的方案里都有预案。”他说,尽管庭审第一天时,糯康和桑康都有不同程度的翻供,但法官们都较好地驾驭了整个庭审。 创多国警方合作取证有效模式 案件能不能起诉和审判,靠的是证据,证据互换是糯康案司法合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湄公河惨案发生后,泰国警方进行了尸体检验、弹痕检测等现场勘查工作,而这些证据正是中方所需要的。与此同时,中方经过对糯康等人的审讯,查明了糯康如何与泰国不法军人勾结,这也是泰方急需的证据。从这个角度讲,糯康案是我国鲜有审理的由多国司法机关深度合作调查取证的刑事案件。 据云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聂涛介绍,全面研究案情和证据情况后,我国警方经梳理,向泰警方提供了400余页证据材料,并提出了请求泰方提供的证据内容。此后,为确保泰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送达中方,聂涛带队再次赴泰国进行证据交换,从泰国带回糯康案的关键诉讼证据材料480页和关键视听资料,进一步充实完善了证据链,为中方准确查明案情提供了有力支持。 与此同时,糯康集团一些成员在老挝、缅甸落网后,专案组先后派员多次赴两国开展审讯工作。应中国邀请,老挝、泰国和缅甸3国也派员来华,提审了糯康等犯罪嫌疑人。 “当泰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询问此案遇害者家属和证人时,我们一度也困惑于究竟采用怎样的模式,毕竟没有先例。”聂涛说。 证据组仔细研究我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创造性地提出由中国警察进行询问,泰方工作人员在场旁听询问,如有问题通过中国警察进行询问的取证模式,既严格遵守了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精神,也维护了中国的司法尊严和独立。聂涛表示,这一取证模式也为老缅泰3国来华审讯犯罪嫌疑人、中方赴缅甸审讯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成功范例。 外国警察出庭创证人保护先河 “传1号证人出庭作证……”9月20日,糯康案庭审第一天,身穿深色西服、打着花色领带的泰国法医走进法庭,他证实,13名中国船员的尸体由他进行尸检,13人均被枪支射击造成死亡。 除了这位泰国警察,庭审中,公诉机关还邀请了来自老挝、泰国的另外12名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人中,有第一时间赶到血案现场的泰国警察,还有抓获糯康犯罪集团的老挝警察等。 “10·5”专案组成员、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韩旭光表示,老挝同意派3名警察来华出庭作证,泰国同意派10名警察和目击者出庭作证,这在中国司法审判史上还是第一次。 聂涛告诉记者,泰国证人来华作证,如何来、谁发函、谁负责保护都没有先例,特别是外国证人来华的安全由谁负责,在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经过协调,以《司法协助请求书》的形式分别向老、缅、泰3国发出请求,协调商请3国派员赴我国参与庭审并出庭作证。而泰国证人从入境起,我国公安人员就提供全程保护。”聂涛说。 晏晖也表示,我国现有法律对外籍证人出庭规定得较为笼统,一些具体工作根本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出庭时需宣誓遵守我国法律、如实提供证言。但我国的法律对外籍证人并没有约束力,其出庭的义务及依据,来自中国与该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在这种情况下,经过仔细研判相关国际条约及我国与证人本国签订的相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我们决定在庭上不再由证人宣誓,而是由我发问:你是否是自愿出庭作证?你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言?”晏晖说。 第一次开庭时,由于老挝1号证人提出“不直接出庭作证”的要求,昆明中院将他安排在证人室。举证质证时,屏幕中的他被一块不透明的屏风遮挡。 “在我们的庭审预案中,已经按照证人可能提出保护申请做了准备,所以预留了单独的视频作证室。”晏晖说,果然,当证人抵达昆明后,都提出了保护申请。合议庭当即决定对旁听人员、摄录人员等进行清场,决定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核实证人身份信息,在开庭时以编号代称13名证人。 审理案件的昆明中院法官周岸东表示,中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应对方请求可以安排本国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泰方有请求,在符合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中方证人也可能出现在泰国法庭上。 创新使用同声传译与现场翻译 本案6名被告人均为非中国公民,不通晓汉语,晏晖坦言,审判最大的挑战还在于翻译问题。 担任糯康等被告人翻译的一名傣语翻译人员说:“傣语在境外、境内的使用都有差别,不少表达有专门名词,翻译需要仔细推敲。” 糯康等6名犯罪嫌疑人分属于不同民族,使用缅语、老语、傣语、拉祜语等多种语言。为了保障他们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审判的权利,在开庭期间,昆明中院共安排了6名傣语翻译和3名拉祜语翻译,并首次采用同声传译与现场翻译相结合的形式,两名傣语翻译和1名拉祜语翻译在法庭进行现场翻译,其余人员在后台进行同声传译。 晏晖透露,9月1日,法院曾召集控辩双方及翻译人员进行了一次模拟开庭演练。按照当时的计划,演练采取现场翻译的形式,在法庭调查中一句一译,而在法庭辩论中采用一组一译的模式。第一个环节,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用了17分钟。而翻译成傣语和拉祜语则分别用了21分钟和22分钟。照这样的速度,整个庭审将持续至少6天。 慎重研究之后,专案审判组认为,唯有同声传译能解决问题。最终决定:以同声传译和现场翻译相结合。同声传译内容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辩护词等;现场翻译的范围是:公诉人讯问、辩护人发问、审判人员发问,证人出庭作证等。 “事实证明,这一方案不仅充分有效保护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保证了诉讼活动不因翻译不及时而停顿,达到了庭审更为紧凑、高效的效果。”晏晖说。 指派律师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 据了解,此案审理过程中,包括糯康在内的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自行委托律师,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最终为他们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 林丽是糯康的一审辩护律师,她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林丽透露,庭审前,糯康向她详细了解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接受指派担任糯康辩护人以来,我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并3次会见了糯康,充分了解了案情。在法庭上,我发表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使被告人充分享有了应有的诉讼权利。”林丽说。 “在庭审中我应对自如,尽力做到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审判,使其获得罪、刑相当的处罚。”林丽说,自己参与这个案子的最大的感受是,本案确实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我国的司法主权、体现了我国的司法尊严,彰显了中国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了中国司法地位的提高。 “通过本案的审理,除了要让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更为重要的是,要展现出中国司法的公正、透明、民主,要彰显中国行使国家主权、切实维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和气魄。”晏晖表示,庭审全过程,法院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遵守各种时限的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保障各诉讼参与人较好行使其诉讼权利,并且充分尊重和保障了人权。(记者李娜李恩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