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卡乐仕”商标侵权案开庭
卡乐仕管理认为,卡乐仕服务未经卡乐仕管理许可,在相同商标上使用了与卡乐仕相同的中文“卡乐仕”注册商标,误导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冲击了卡乐仕管理的洗车机产品市场,降低了卡乐仕管理的市场份额,给卡乐仕管理的品牌声誉造成极大损害。 而卡乐仕服务则认为,自己的洗车机产品从未使用过“卡乐仕”商标,之前的“卡乐仕洗车机”字样属于宣传上的一种字号而非商标。且在卡乐仕管理提出诉讼之后,“卡乐仕洗车机”的叫法和标注已全部更换成自己的品牌“CNS洗车机”,故并未构成侵权。 关于卡乐仕服务是否侵权,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分别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此次两个“卡乐仕”之争,孰是孰非,仍有待司法认定。 卡乐仕服务“换标” 该案源于今年年初,发现卡乐仕服务涉嫌侵权之后,卡乐仕管理多次向其表明,自己是注册号为7395843的“卡乐仕”中文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上述商标被核定使用在“车辆清洗装置”等商品上。卡乐仕服务以之为商标生产和销售洗车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卡乐仕管理负责人王福全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卡乐仕”商标由美国龟博士公司于2009年提出申请,并于2011年1月获得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核定为第7类商标,主要使用范围包括抛光机器和设备、涂漆机、车辆清洗装置、电动打蜡机和设备等,使用有效期至2021年1月6日。 而自2011年以来,卡乐仕服务也以“卡乐仕”品牌名义生产汽车洗车机并在全国广泛销售。发现市场存在侵权情况后,美国龟博士为便于维权,于2012年3月26日将注册号为7395843的“卡乐仕”中文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卡乐仕管理,并授权其在中国的范围内进行商标维权。自此,卡乐仕管理成为注册号7395843的“卡乐仕”商标的中国独占许可使用人。 目前,卡乐仕管理旗下的“卡乐仕”洗车机已经在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在陕西西安、江苏连云港及吉林省建立了生产基地和营销中心,产品销往全国并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 但并未取得洗车机类别“卡乐仕”商标的卡乐仕服务旗下的“卡乐仕洗车机”也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输入“卡乐仕”三字,基本都指向卡乐仕服务的宣传网站。 不过在此案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卡乐仕服务已悄然对标识进行了更换。10月24日,当《法人》记者登录卡乐仕服务官方网站时,之前的“卡乐仕洗车机”字样已全部更换为卡乐仕服务新近推出的“CNS洗车机”品牌。 但在今年7月,《法人》记者登录该网站时,网站、网站展示的产品以及成功案例上,都清晰显示了“卡乐仕”三字,且与卡乐仕管理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发音完全相同。尽管当时,卡乐仕服务已开始将官网上的部分宣传页上的洗车机标识更换为“CNS”,但在其官网“成功案例”一栏中,多家卡乐仕洗车机的运营商图片上,洗车机上方仍标有巨大的“卡乐仕”标识。 在庭审时,卡乐仕管理的代理人对于换标行为提出质疑,并指出,在卡乐仕管理提供的证据中,卡乐仕服务官网上的洗车机销售案例图片都带有“卡乐仕”标识,但是由卡乐仕服务提供的相同的销售案例中,洗车机图片上却是“CNS”标识。同一份证据,为何标识却不一样? 对此,卡乐仕服务承认,该标识是在诉讼程序启动后更改的,此前销售案例的洗车机图片上的“卡乐仕”字样全部被更换为“CNS”字样。 品牌还是字号 实际上,卡乐仕服务及关联公司也在一些类别上注册了卡乐仕商标,但主要适用范围为去渍用品、化妆品及汽车清洗服务等,并不包含洗车机项目。 此次庭审中,卡乐仕服务的代理人强调,卡乐仕服务是从事卡乐仕汽车清洗、汽车美容、服务等加盟连锁业务的企业,既没有生产过卡乐仕洗车机,也没有销售过卡乐仕洗车机。其网站上宣传的洗车机产品是其关联公司“山西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卡乐仕”)生产和销售的,使用的是“诺维兰”商标,洗车机上的卡乐仕字样,是山西卡乐仕公司的字号,而不是商标。 在案件审理时,卡乐仕服务方面反复声称自己只是开展汽车美容加盟连锁业务,并不生产洗车机,诺维兰集团旗下洗车机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主体是山西卡乐仕。但经过法院协调,本来将诺维兰集团列为第二被告的本案,仍以卡乐仕服务为被告立案审理。 卡乐仕管理的代理人对此认为,卡乐仕服务在洗车机产品上直接以“卡乐仕”为名,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远非简单的“字号”可以解释。 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徐家力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此案进入法律程序后,卡乐仕服务在洗车机产品及宣传图片上更换了标识,表明其对自己使用该中文商标过程存在不适当行为有一定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表明其正在改正先前的行为,即便它声称所使用的字样是企业字号而非商标,但最终是否侵权还是要由法院来确认。”徐家力说,即使已经撤换,如果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了确认,也并不能改变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是否侵权 卡乐仕服务认为,其关联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洗车机此前虽标有“卡乐仕”字样,但却并非商标,而是企业的字号,且在卡乐仕管理商标公示之前,洗车机标识便已全部更换为“CNS”。故卡乐仕服务不存在侵权行为,其关联公司也未不合理的使用卡乐仕标识。 但卡乐仕管理认为,自己提供的一份证据显示,卡乐仕服务在宣传中所使用的图片上标注的文字“卡乐仕北京汽车生活空间服务机构”字样旁边,还附带着注册商标标识“®”,这足以证明其是按照商标来宣传的,而非企业字号。 此外,卡乐仕管理的代理人还提出,卡乐仕服务在就洗车机产品的宣传中反复出现“推出了高品质的卡乐仕品牌”字样,在卡乐仕管理提供的证据中卡乐仕服务的加盟店中的洗车机上明显标注着“卡乐仕”并标注着注册商标标识“®”,证明其是按照品牌来宣传“卡乐仕洗车机”的,也不是简单的企业字号。 卡乐仕服务代理人对此回应称,由于证据图片清晰度不高,难以辨别文字旁边所附的字母是不是商标标识“®”,需要进一步核实。至于“品牌”二字的描述,该代理人表示,因为卡乐仕服务拥有第37类的卡乐仕商标,所从事的加盟连锁也是提供清洗服务的,对于给顾客提供清洗服务的时候是可以用卡乐仕标识的。 在庭审时,卡乐仕服务的代理人多次强调,卡乐仕服务的关联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是“CNS洗车机”而非“卡乐仕洗车机”。对此,卡乐仕管理认为,证据显示,从卡乐仕服务网站宣传资料可知,“CNS”品牌是2012年5月18日才发布的,而卡乐仕服务或其关联公司在2010年12月17日就发布了全自动电脑洗车机产品,由卡乐仕管理和卡乐仕服务提供的部分证据可以显示,“卡乐仕”洗车机的销售案例产生时间均在2011年1月7日(即卡乐仕管理之7395843的“卡乐仕”中文商标授权)之后,而卡乐仕服务称其生产的标有“卡乐仕”字样的洗车机是在卡乐仕管理商标公告之前一说,并无证据支持。 “怎么可能在‘CNS’品牌发布一年多以前,就开始生产‘CNS’洗车机呢?并且其自称一直生产和销售的是‘CNS’洗车机,但在起诉前其成功案例中却没有一个‘CNS’洗车机的成功案例。”卡乐仕管理的代理人提出疑问。 --《法人》记者 吕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