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明知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特定关系人”,她欣然收下请托人送给的22.6万元“感恩财”。经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昨天(11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以受贿罪判处涉案人温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据了解,这是苍南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温某,女,34岁,小学文化,没有正当职业。2005年,温某与时任温福铁路苍南段办公室主任的谢某(另案处理),在一次聚餐中相识。因为温某酒量不错,谢某就经常带她参加一些饭局。两人从一开始的朋友关系,渐渐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007年4月,谢某开始担任苍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兼管人事、财务等工作。此后,谢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董某、雷某(均另案处理)所在的苍南某建材公司承包苍南县工业园区的填方工程提供关照。 2008年5月,为感谢谢某的关照,董某、雷某等人邀请谢某一起喝酒,并邀请了温某参加。当时温某迟到了,解释说自己是骑自行车过来的,因为速度慢才会迟到。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直想讨好并感谢谢某的董某等人,主动提出要给温某买一辆小轿车。对此,谢某表示同意。几日后,董某等人送给温某一辆价值13万多元的轿车。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在谢某的授意下,董某等人所在苍南某建材公司发给温某“工资”9.5万元。事实上,温某没有在这个公司上过一天班。对于这些财物,温某明知对方是为了感谢谢某的关照而送的,仍然照单全收。 今年6月7日,苍南县检察院对温某受贿案立案侦查,同日刑事拘留。10月31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温某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温某数次落泪,后悔不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均予以承认。温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温某是被动接受行贿者送来的财物,事前与谢某没有通谋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对此,公诉人反驳,温某和谢某常与董某、雷某等人吃饭聚会,比较清楚谢某与董某等人之间存在以权谋私的情况。另外,温某每次收受财物时,也都打电话向谢某汇报,并问明情况。在这种背景下,董某等人送给温某财物的用意,温某是心知肚明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温某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温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系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通讯员 宁藏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