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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抢劫"欠条"获刑 法官提醒抢劫欠条亦构成犯罪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11月13日电(记者陈文广)湖南省怀化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马某为抢回自己的欠条,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法官提醒,马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预谋抢回欠条,携带作案工具对被害人实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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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沙11月13日电(记者陈文广)湖南省怀化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马某为抢回自己的欠条,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法官提醒,马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预谋抢回欠条,携带作案工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据介绍,2012年4月15日,马某向姚某借了1万元钱,并写了一张欠条,同时,姚某把马某的一台面包车开走作为抵押。事后,姚某多次催促马某还钱,并说没有现钱就变卖面包车。马某为此遭到家人责怪,欲打算找姚某抢回自己的欠条,姚某就不能再找自己要钱了。

    2012年4月18日下午,马某打电话和发信息给姚某,说自己今天就还钱,要姚某带上欠条去接他。当日晚9时许,姚某驾车来到马某家,马某把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钉锤偷偷藏在身上上了姚某的车,在确认姚某身上带了欠条后,借机打伤姚某意图抢回欠条。在抢夺过程中,姚某的呼救声引来附近村民,马某慌张逃跑。

    主审法官提醒,本案中,马某抢劫的对象是欠条。尽管欠条与支票、股票等有价证券有区别,不具有当然的价值,但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则具有价值,是一定的财产权凭证,具有表明一定财产所有关系的特征,体现为一定的民事权利,该民事权利的物化就是财产,即欠条也是一种财产性利益。

    主审法官表示,马某抢劫欠条的目的是为了不还钱即消灭债务,其主观上就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因此,马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预谋抢回欠条,携带作案工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