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 “刘翔”这个名字在中国可谓家喻户晓,然而,商场如战场,商战远远比赛跑复杂。在商标领域,这个名字却并不属于著名田径运动员刘翔,因为在26年前,就有一家上海公司注册了该商标,而翔飞人当时只有3岁。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亲笔签名的“刘翔”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驳回,该公司遂把商评委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对刘翔在中国体育界的知名度你们认可吗?”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官姜颖询问商评委代理人。商评委代理人回答说:“认可。”虽然在回答法官的询问时毫不犹豫,但该代理人坚持认为,耐克公司不能注册“刘翔”商标。 原来,早在1986年7月3日,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就向商评委申请注册“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据了解,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由“刘翔牌”汉字及鹰图形构成。商评委认为,该商标中,“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因此,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而且二者均使用于服装类商品,所以商评委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 “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的姓名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他的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耐克公司认为,经刘翔本人合法授权,该公司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该公司代理人表示,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公司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在先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 而商评委代理人坚持认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该委不予置评。 据耐克公司代理人介绍,耐克公司最早预见到刘翔身上潜藏的巨大经济价值,早在2004年刘翔成名前就和他签约,并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特别为刘翔而设计的商标,主要包括“liuxiang”、“LX”以及飞人跨栏的图形等。 在以往的商标官司中,著名公司或人物往往会申请商评委撤销恶意抢注的在先商标,但在此案中,耐克公司并未申请撤销“刘翔牌”商标。耐克公司的代理人说:“刘翔是近10年才成名的,1986年的时候谁知道他啊,而且‘刘翔牌’是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名称,所以他们不存在恶意抢注的行为。” 此案未当庭宣判。(记者杨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