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 台建林 通讯员 何娟 记者今天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王霞琴等148名小股东诉东盛科技股份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计148案,近日调解结案。此案当事人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诉讼请求的赔偿额达3300余万元,是西安中院受理证券类案件索赔金额之最,也是近年来西北地区最大的一起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股民索赔案。。 2010年4月13日,因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没有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事项。郭家学、张斌等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郭家学、张斌等15名责任人因虚假陈述作出了(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原告王霞琴等148名小股东以东盛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其在投资东盛科技股票中遭受投资差额损失及印花税、佣金、利息损失,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盛科技于1996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771。东盛集团、东盛药业系东盛科技的法人股股东。2006年10月30日,东盛集团、东盛药业占用东盛科技资金以及未上账的银行借款,东盛科技发布了股东资金占用及其解决方案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2006年10月31日东盛科技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发布了对外担保补充公告。2006年12月19日,东盛科技公告了关于大股东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告。 从受理案件之初,主办法官对案件的复杂度、敏感度、风险情况、处理思路及案件审结的后续影响等进行了综合、全面的评估,逐步制定应对措施,确定了以调解为重点的工作思路。 在调解过程中,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揭露日时点、系统性风险等主要焦点问题,积极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适度平衡双方利益;同时,借助双方持有客观理性观点的代理律师做当事人的疏导工作;考虑到当事人分散多个省市,为方便当事人、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官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形式传递信息,法院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数次修订调解方案。 通过数月艰辛不懈的努力,双方分歧逐渐缩小,调解意见逐步接近。最终双方一致确认2006年10月31日和2007年11月13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对148案根据个案存在的差异,逐一确定了具体赔偿及补偿数额。 2012年11月7日至2012年12月7日,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并送达了148份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主文主要内容为:1、东盛科技因证券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事实于2006年10月31日和2007年11月13日被公开揭露;2、东盛科技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王琴霞等148名小股东共支付1295.84万元,逾期各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3、若东盛科技在履行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仍不能付款,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对东盛科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原告王霞琴等148名小股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5、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经多方协商,该系列案在调解结案的同时,1295.84万元的调解案款已经全部落实。鉴于执行程序的要求,原告陆续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工作目前正在有序进行。案件审结后,股民送来了题为“心怀法律 情系股民”的锦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姚建军认为,该系列案件的成功调解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有着深远的示范意义。给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了个醒,股市有风险,需谨慎入股,理性判断;给众多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时要提供真实的信息,该报的没报或者漏报、虚报,误导股民,导致他们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必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陈述实施日:作出虚假陈述或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