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 只因对评定职称不满,一名医生迁怒于他人,当街持刀杀害昔日的医院领导。日前,这起被称为“医政改革第一案”的故意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纠正了二审判决,判处杀人凶手廖德政死刑。记者采访了被害方的律师——北京百佳刑辩律师之一、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了解到此案从一审判处凶手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终审又判为死刑的过程。 案发 未评上中级职称迁怒于人 2009年11月27日下午2时16分,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巴东县卫生局大门口,一名中年妇女刚路过此地,就被一中年男子拦住。短暂交谈后,男子忽然从怀里掏出一把水果刀,猛地朝妇女胸口捅去,直至对方倒地身亡。 杀人凶手就是巴东县大支坪卫生院的医生廖德政,而死者是他的昔日同事、湖北巴东土家族名中医——时年37岁的巴东县中医院副院长田何玉。 此案被称为“医政改革以来第一起恶性杀人案”。2011年5月,田何玉被湖北省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廖德政本是以抢救他人生命为己任的医生,为何会举起杀人屠刀? 1992年,田何玉从医学院毕业后被分到了大支坪卫生院。1993年,从恩施卫校毕业的廖德政,也被分配到这家卫生院工作。 为帮助廖德政提高医术,田何玉请父亲——一位著名老中医给廖德政传授医术,还将廖在农村的爱人招到卫生院当临时工。 1998年,田何玉和廖德政都被评为初级职称(医师)。此后的11年里,廖德政一直未能评上中级职称(主治医师)。廖德政将此归责于2004年任卫生院院长的田何玉未给他申报。 案发前两天,廖德政就自己的职称问题分别与县卫生局政工股股长谭华兵以及大支坪卫生院院长袁泽略沟通,但都不欢而散。廖德政又向县卫生局局长胡才芳反映情况,称2004年他在某大学接受本科函授教育,按当时人事部门的口头精神,可申报中级职称。 胡局长从谭华兵处了解到,2004年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是至少要达到专科文凭,而当时廖德政只有中专文凭,田何玉属于严格执行职称评定政策。 廖德政遂对田何玉和谭华兵产生了报复杀人之心。“不给我解决好就杀掉他们其中的一个,让全社会都知道我的冤屈。”随后便发生了田何玉被当街杀害的一幕惨剧。 一审 曾扬言精神病杀人不偿命 1974年出生的廖德政,在同事们的眼里是个乖张孤僻、争强好胜的人,不能吃亏,一旦吃了亏定要赢回来。多名证人证实,他以前经常用自己有精神病、杀了人不偿命来吓唬别人。 2009年5月巴东县发生了邓玉娇案件,廖德政曾对同事说,邓玉娇不会判死刑,最多判个两三年,因为邓玉娇有抑郁症,而且案发后自己主动报警投案自首。 案发后,廖德政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称自己2004年就患精神病,有医治记录。他称:“我要用生命向社会宣告,要求社会来关心我这种弱势群体……” 巴东县公安局先后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所对廖德政进行了鉴定。前者鉴定结论认为,廖德政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因受精神病症状的影响而削弱,认定其作案时为部分刑事能力;后者鉴定结论则认为,廖德政符合“偏执型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经法院查明,田何玉对廖德政的职称评定没有过错。经查,廖德政2007年才取得本科文凭,按规定在2004年不能评定中级职称。在案发时其取得本科文凭后任职亦没有满4年,也没有被评过优秀等级,按规定亦不能评定中级职称。 2010年8月10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廖德政死刑。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正常的,且两份精神病鉴定结论不一致,故均不予采信;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从其报警、投案的行为看,不排除有规避法律之嫌,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 凶手改判死缓引发热议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廖德政对其被判死刑的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让被害人家属没想到的是,2010年12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廖德政死缓,理由是,原判决认定廖德政系自首,但未考虑从轻处罚系不当。同时,廖德政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系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作出的科学鉴定,应予采信。 田何玉的家属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田何玉的丈夫黄治家是伤残退伍军人,他回忆道,妻子生前把病人和医院看得比什么都要重,永远是患者第一。田何玉的12岁女儿为此给最高法院写信申诉,而巴东县也有800多名群众联名签字要求严惩凶手。 田何玉的家属特意委托了曾担任药加鑫、李昌奎案被害方律师的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担任再审阶段的代理律师。 王勇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二审改判死缓,量刑畸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他代理受害人家属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申请,并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严惩凶手,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廖德政的死刑判决。 2011年田何玉被追认为烈士后,媒体和网络关于凶手是否能判死缓再次引发热议。此案受到最高法院的关注,案卷被调至最高院。 2012年2月1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决定书,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认为,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再审。 再审 律师指出凶手有完全辨认能力 在再审阶段,王律师向法院详尽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根据廖德政的作案过程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被告杀人后投案自首是犯罪前就策划准备好的。再结合被告在开庭时一再表示自己有精神病、为自己诡辩的表现,足以得出结论,他的自首完全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应有的制裁的行为。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 针对二审认定廖德政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王勇律师认为,这一认定是完全错误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告有完全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王律师指出了两个作案细节,一个是廖德政在杀害田何玉前,还平静地与路过的卫生局胡局长打过招呼。廖德政供述,他本来也想报复胡局长,但考虑到胡局长个子大,怕打不赢,就没对其实施报复。另一个细节是廖德政在杀害田何玉后,绕着血泊中的被害人转了3圈,直至确认其死亡后,才扔下凶器、掏出手机,先给老婆报信,再拨打110报警。 “由此看出,被告完全控制住了自己,他这种对自己有明显保护的行为,都充分确凿地证明了他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正常,丝毫没有减弱。” 王勇律师还指出,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如果判令不负刑事责任,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而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法官完全有权依据相关方的证据作出判断和认定。因此一审否定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审二审判决却予以改判,属于违法,必须予以纠正。 2013年1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后撤销了原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凶手廖德政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 王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