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贩诉临沂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新京报 1月16日,刘刚手持北镇法院传票。新京报记者 吴伟 摄 两次上访过程中均被送入精神病院,昨日在辽宁北镇法院一审开庭 新京报讯(记者 吴伟)昨日上午9点半,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临沂上访两次被关入精神病院一案在辽宁省北镇法院一审开庭。刘刚提起诉讼要
新京报
1月16日,刘刚手持北镇法院传票。新京报记者 吴伟 摄
两次上访过程中均被送入精神病院,昨日在辽宁北镇法院一审开庭 新京报讯(记者 吴伟)昨日上午9点半,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临沂上访两次被关入精神病院一案在辽宁省北镇法院一审开庭。刘刚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卫生局、临沂市救助管理站限制他人身自由,强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并要求三被告赔偿200万元。 据记者检索公开报道,这是我国首例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对政府机关进行诉讼而立案开庭的案件。 刘刚在起诉书中表示,2008年、2009年两次上访过程中,在清醒的状态下,被临沂市民政局等单位强行拉往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医院,未做检查,捆绑打针灌药,相关机构构成对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临沂市民政局、卫生局、救助管理站委托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原告与被告围绕原告是否有精神疾病,被告是否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了辩论。被告代理律师庭审中认为,被告对刘刚不存在非法拘禁。 昨天中午,北镇法院宣布休庭。对刘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后再择日开庭。昨天下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锦州市康宁医院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 专家说法 非自愿收治,原告无需自证无精神病 案件争议的焦点,没必要讨论原告是否有精神病,案件审理中,也没有必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原告无需证明医院是否误诊。而应该争议众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近年来,不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立了对精神病人拥有人身自由的判例,随意剥夺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非自愿收治类型的诉讼,原告无需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纠缠于医学判断,是错误的诉讼策略,最终导致人身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变成被精神科医生的主观判断所操纵。比如2011年公务员周荣焱非自愿住院的诉讼中,法院认为,无论他是否患有精神病,只要没有暴力性精神病的行为和征兆,在没有危害社会安全和城市管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单独将他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 假如,锦州市的法院能参考这些案例,刘刚胜诉机会就非常大。假如案件纠缠于原告有病没病,诉讼的胜败,将取决于某些医生的主观意见。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应该以医学判断为准绳。 (黄雪涛,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曾发布《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 回顾 两次被送精神病院 2008年,刘刚在贩卖生猪崽经过临沂郯城县检查站时,工作人员称猪不合格。刘刚称检查人员要求他交钱重新体检。回到辽宁,猪崽全部死光。刘刚认为生猪检查中存在违法现象,他先后找到相关机构商谈赔偿事宜,均遭拒绝。 9月19日,刘刚到原临沂市委、市政府机关反映情况,派出所将他送往临沂市救助管理站,该站将刘刚送往收治精神病患者的荣军医院。该院“诊断”刘刚患“癔症”。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刘刚到临沂市民政局上访。民警将其送往救助管理站。后刘刚被再次送往荣军医院收治,“诊断”为“癔症”。2月11日,刘刚出院。 ■ 法庭聚焦 1 是否因上访而关精神病院?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原告刘刚是在上访过程中,被诊断为身患“癔症”才被临沂市荣军医院收治,因此不构成“非法拘禁”。 在2009年《临沂市民政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有一段记载道:“2009年2月11日出院,刘刚对临沂市荣军医院表示感谢,并留言‘我在临沂市荣军医院精神科二区治疗之后痊愈。经全体工作人员的精心护理我非常感谢。” 但刘刚当庭称,这张字条在“治疗之后痊愈”后还有四个字“不再上访”,并在此处按上了手印。刘刚说:“你让一个‘精神病人’保证不再上访,这是什么意思?” 刘刚希望被告方能出示字条原件。但被告方在交换证据及法庭上均未出示这张字条。 2 刘刚是否有精神病? 刘刚究竟有没有过精神病?何时得过精神病?这成为了1月18日庭审现场的焦点。 临沂市荣军医院提供的其2008、2009年的两次病历,写有刘刚患“癔症”。刘刚坚决否认自己曾有过精神病史,或在临沂期间有发病经历。 开庭前,刘刚说他曾多次想找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刘刚称,2011年7月,他去锦州康宁医院(辽西)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要求做精神鉴定。工作人员称必须接受司法部门委托才能做相关鉴定。后来又去了两次,都不给做。 在向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公安局等机构的信访过程中,刘刚都提出过申请,希望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请求,但请求没有被接受。 他还去过北京、唐山寻求进行精神病鉴定,结果都是“做可以,但必须有司法部门的委托”。 在1月18日庭审现场,刘刚找了包括其女儿在内的5名证人作证其没有精神病史,且也没有精神病发作的记录。 但被告辩护律师认为,上述证人并无相关精神病鉴定资质,且两次被送入荣军医院期间均不在场,其证言不能被采纳。 最终法庭决定,在对刘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后再择日开庭。当天下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锦州市康宁医院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3 荣军医院是否有鉴定资质? 刘刚对荣军医院进行精神鉴定的资质提出质疑。2012年8月,临沂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曾向媒体表示:“荣军医院只能对精神病进行治疗,没有鉴定资质。” 被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临沂市荣军医院精神科具有执业资质,即具备治疗精神病患者的资格。但他并未确认该院具有对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的资质。 该代理律师表示:“有没有鉴定资质不影响治疗”,“如果几个月后鉴定结果出来了再治疗那早出事了”。 刘刚当庭拿出被告提出的荣军医院年度校验记录单,表示其缺乏2008、2009年两年间的校验记录,刘刚认为在他入院的两次中,该院连治疗精神病患者的资质都不具备。被告律师辩称这是工作失误,可随时提供这两年该院的校验记录。 刘刚还指出,临沂市荣军医院涉嫌伪造病历。他给记者提供的两次入院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上,相隔半年的两次入院,门诊号均为8148,住院号均为4618,且缺乏证明书编号,或其编号被书签遮住。 医疗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两次门诊号均为同号,尚有一丝可能,但同一个人,两次入院,门诊号及住院号均为同一数字的可能性为零。 4 为何两次住院未通知家属? 按照精神疾病患者收治的惯例,收治方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患者的直系亲属。 昨日法庭证人证言显示,刘刚被临沂市荣军医院两次收治过程中,刘刚家人未收到任何院方或相关单位任何形式的通知。第二次收治是2009年春节,未收到刘刚任何音讯的刘刚妻子、女儿以为刘刚在外死于非命。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第一次入院,由于刘刚一直不告诉院方其家庭住址,当事单位及荣军医院在穷尽了任何渠道的基础上,仍未能与其家属联系上,“直到出院前一天,刘刚才向院方主动出示了身份证”。 但被告代理律师未就第二次入院未告知家属作出说明。 刘刚在开庭前已就此表示,其第一次刚入院就被院方收走了手机和一切随身物品,“第二次入院,在除夕那晚上,我除了哭还是哭,太想家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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