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热点案件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浙新昌"毒胶囊"案7人获刑 主犯获刑11年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2月7日电(记者商意盈)6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对部分铬超标胶囊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潘晓冲等7人获刑,其中主犯王清获刑11年。 判决结果显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 罪判处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十一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2月7日电(记者商意盈)6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对部分铬超标胶囊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潘晓冲等7人获刑,其中主犯王清获刑11年。

    判决结果显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赖三学军、潘晓冲、郑长火七年至五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章芹翠、王美妃、王天明三年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处以12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等7人分别在参与管理和经营新昌县华星胶丸厂、新昌县卓康胶囊有限公司、新昌县瑞香胶丸有限公司相关胶囊生产期间,多次将工业明胶掺入食用、药用明胶中生产胶囊,并予以销售。经检测,被查封、扣押胶囊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等7人掺入工业明胶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胶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