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律师将代理的刑案辩护词发在个人博客上,称其当事人揭发了徐某等人犯罪。徐某对此不满,起诉该律师侵犯名誉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律师侵权成立,删除涉案文章并给付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状告律师索赔10万 徐某起诉称,2011年8月,被告高律师将《刘某盗窃、诈骗案的辩护词》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文中写道“刘某曾向检察机关揭发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对于此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若成立,刘某的行为属于立功。” 徐某称,高律师文中的徐某正是自己,而他也是刘某案件的被害人。高律师的文章被其他人在网上转载。而刘某盗窃、诈骗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没有提及刘某曾向检察机关揭发他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情况。 徐某认为,高律师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的人格、名誉,导致他被朋友、同事误认为是罪犯,给他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致使他患上抑郁症。为此,他要求高律师在报纸上连续为他赔礼道歉一年,删除涉案文章,并赔偿他精神损失10万元。 律师称博客无不当 高律师辩称,刘某确实曾向检察机关揭发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在法庭审理中,合议庭也对此进行了核实,有法庭记录可以证实。徐某也参加了庭审。高律师认为,他在刘某案的辩护词里提及刘某揭发徐某等人犯罪,是正当履行律师职务的行为。他的辩护词用词妥当,严谨,没有不当,他不同意徐某的诉讼请求。 未写“涉嫌”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确认,高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其在庭审中发表的辩护词登载于网络这一公开的传播平台上,登载行为本身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该登载行为与在法庭上宣读辩护词的辩护行为,在性质上存在差异,故高律师对于网络上登载的辩护词内容负有更重要的审查义务。 因高律师并未使用“涉嫌犯罪”的字样,故该措辞极易让阅读后的第三人理解为本案徐某存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而事实并非如此。这直接导致徐某的社会评价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高律师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高律师已构成对徐某名誉权的侵害,并判决高律师删除涉案文章、赔礼道歉、给付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判决后,高律师不服,上诉要求改判,但被市二中院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