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昨日,海淀法院,法庭通过视频,让未成年被害人参与庭审。通讯员 李森 摄
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 据检方指控,2012年9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朱建军伙同谢伟(均为成年人)在海淀区复兴路40号院29号楼北侧酒后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李某(女、16岁),致其左上臂软组织伤、左上中切牙、侧切牙牙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同时,致在场保护被害人的群众丁某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右眼球顿挫伤。 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至海淀法院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经询问得知,被害人李某要求出庭参与诉讼。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海淀法院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决定采用视频保护方式。 庭审引用视频方式 3月15日上午,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与一般的庭审不同,法院技术保障中心在第六法庭及第八法庭开辟了专门的视频连线通道,两名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分别出现在两个现场,确保李某在不被暴露面容、不直接面对被告人的情况下,通过视频方式参与庭审。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建军、谢伟表示认罪,向李某道歉,并在法庭主持下与李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人朱建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谢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两名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结果。 据了解,该案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采取视频保护方式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参与庭审的第一次尝试。 ■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对于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 相关新闻 伤害案件当事两少年获帮助 一桩伤害案件中的两名当事未成年人,昨日下午双双得到来自西城检察院的关照。涉嫌故意伤害的16岁少年小焦,经检察官安排接受了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疏导,而被其打伤的14岁少年小实,则从检察院领到了司法救助金。 西城检察院表示,此举旨在对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等保护。 昨日下午2时,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正在审查起诉中的小焦,走进疏导室,接受心理疏导。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陆叶介绍,去年9月7日,小焦放学回家时,看到同学小实等人在学校门口笑,手指像在指着自己,便上前质问,后捡起一块砖头砸中小实嘴角。经鉴定,小实构成轻伤。 “虽然事后查明所谓‘嘲笑’并不存在,但他一直坚持自己的判断是对的。”陆叶说,她在审讯时发现,小焦性格多疑、自卑,缺乏与他人沟通。检察官经多方联系,为小焦安排了昨日的心理疏导。 在帮助小焦的同时,办案检察官还了解到,受伤少年小实的父亲患有残疾无法工作,母亲又患有脑膜炎和高血压,一家人靠低保维持生活。小实的嘴唇被缝过10余针后留下了疤痕,母亲想为其做整容手术,但经济条件不允许。 在小焦家庭同样困难不能及时赔付的情况下,检方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小实申请了救助款5000元。(记者张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