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 3月15日,从南通市中级法院传来消息,该院审理的《刘宝春、陈巧玲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案》被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刊载,成为全国法院打击内幕交易犯罪的典型裁判范例。 2009年1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为做强下属企业国睿集团有限公司,欲通过一家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借壳”上市。时任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刘宝春(副厅职)受南京市政府的指派,负责上市公司高淳陶瓷的重组事宜。之后,刘宝春将重组信息透露给在南京某证券公司工作的配偶陈巧玲。在刘宝春的授意下,陈巧玲在其办公室以电脑网上委托交易的方式,使用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大量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卖出后非法获利749.95万元。2010年12月,南通市中级法院以刘宝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50万元。 此案是全国首例国家公职人员因内幕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刘宝春堪称“官员内幕交易第一人”。2011年12月27日,中国监察部、公安部、证监会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内幕交易案件。此案例荣获2012年度全省法院第六届“金法槌”杯优秀指导案例一等奖。据悉,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报案例以来南通法院入选的第5个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