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6岁时从广州被拐卖至福建,17年后通过网站与亲生父母相认。2011年6月,被拐男子甘林向人贩子索赔17万精神损失费,一审判决中只获赔被拐时所穿的一件衣服28元。昨日上午,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人贩子邱文龙向甘林一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据悉,甘林因在福建打工未能到场,其父母表示,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远不能弥补他们一家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且这笔抚慰金也不一定拿得到手,但无论如何,这对他们一家而言是精神安慰。 1993年,当时小甘林才六岁,家里开了一家修车铺。好心的甘氏夫妇将邱文龙收留在店里帮忙,而当时邱文龙所留的名字和住址都是假的。 邱文龙起了坏心,将小甘林拐骗到福建仙游县,并以55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同案人易某。此后,易某又将小甘林交给其好友林某香抚养,林某香将小甘林改名为吴志坚。直至2009年6月,甘林才通过“宝贝回家”网站与亲生父母相认。 分离的这17年来,甘氏夫妇多次辗转广东、湖南、湖北、福建各地苦苦寻找自己的儿子,又因为丢失儿子而深深自责,事业和家庭也因此遭受了损失。2010年6月4日,拐卖甘林的邱文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0年12月,邱文龙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贩子得到法律制裁未能消平甘林心中的恨,2011年6月,甘林起诉人贩子邱文龙,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费,一审被驳回,只赔偿当年被拐时所穿衣服的损失28元。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邱文龙赔偿甘正洪一家经济损失28元,而索赔的17万精神损失费被驳回。甘氏一家不满原审判决,遂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代理律师蔡险峰表示,17万元精神损失费的索赔,既考虑了本案中人贩子侵权的严重程度和主观恶性,参照了时下法院判决的精神抚慰金的数目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数,也参考了甘林一家长达17个年头亲子分离的时间和人贩子逍遥法外17年的时间。(记者 洪奕宜 实习生 林上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