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香港3月25日电(记者刘欢)香港特区终审法院25日驳回外籍佣工就居港权案的上诉。作为终极裁决,这表明在香港的外佣将不会享有居港权。至于特区政府请求终审法院考虑提请人大释法,终院表示毋须释法。 针对外佣认为,外佣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港”的定义,终审法院认为,外佣持有有效证件入境住满7年,只是审视其是否符合“通常居住”定义的其中一个特点。外佣在港居留的性质,极具限制性,必须受雇于合约指明的雇主,并居住在有关雇主的居所,才获准留港,合约完结时,必须返回原居地,因此,外佣居住的特质,远离传统上承认的“通常居住”。 香港现行的入境条例不允许居港满7年的外籍佣工申请居留权。2011年9月30日,特区高等法院就首例外佣争取居留香港权司法复核案做出裁决,法官的判词认为香港现行的入境条例违反了基本法有关规定。特区政府为此提出上诉。去年3月28日,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裁决,外籍佣工居港权案特区政府胜诉。外佣上诉至终审法院。 去年12月12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提交了外佣居港权上诉案的书面陈述,并请求终审法院考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澄清1999年释法的效力。对此,终审法院25日表示毋须释法。 香港家庭佣工雇主协会主席罗军典表示,对于终审法院裁定外佣没有居港权,他表示欢迎和欣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