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热点案件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12年后一审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平顶山(河南)4月25日电 记者邓红阳 赵红旗 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赵作海”案后,河南省三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平顶山(河南)4月25日电 记者邓红阳 赵红旗 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赵作海”案后,河南省三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99起案件重新审理,依法宣告115名长期羁押的被告人无罪。当天开庭的李怀亮故意杀人案,是该省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审理的另一起案件。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某某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李怀亮先后做了10次供述,其中前两次未供述犯罪事实,第三次至第八次做有罪供述,第九次后翻供并持续至今。据李怀亮讲,他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和诱供所致。

  在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及物证鉴定意见,仅能证实郭某某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某某所有,不能证实郭某某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李怀亮归案后的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侦查人员存在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因此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李怀亮同监室3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四是侦查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照片仅能证实李怀亮身上划有血痕,不能得出此伤痕系其作案后抛尸所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