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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海归诉全国社保基金案开庭 折射信息公开尴尬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21日)下午两点,邹宗利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邹宗利要求被告方公开以下四项信息:社保与鼎晖签署的投资协议,鼎晖向社保提交的季报表,社保对
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21日)下午两点,邹宗利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邹宗利要求被告方公开以下四项信息:社保与鼎晖签署的投资协议,鼎晖向社保提交的季报表,社保对鼎晖托管的50亿基金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及社保对鼎晖的风险评估报告。

  庭审结束后,邹宗利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邹宗利:我只是要求信息公开是吧,他要是公开了为什么我要起诉他呢,就是很简单因为他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而在法庭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代理律师说,首先,原告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其中就没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其次,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经营性信息,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内。

  这两点抗辩理由,邹宗利认为不能成立。

  邹宗利:如果是按他们的逻辑说我的申请材料不完整,那我一月二十三号提交的,二月一号已经过了一周多了,你们应该很清楚我这个资料是不是很完整了,你为什么不告诉我?

  邹宗利:他说因为这个属于我们投资范畴,但是在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信息公开指南里面,公开内容里面明确的有。所以他的依据我认为是没有依据的。

  有没有依据,得看双方提交的证据,也得看合议庭依据证据所作出的采信意见。

  不过,在此案开庭前,就一直有一种声音,认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成为被告,是因为原告另有目的。据多家媒体报道,邹宗利与鼎晖公司总裁焦震之间,有过至今都没有解决的经济纠纷,而此案被告又是鼎晖投资公司的最大出资方。有人据此推测,邹宗利在无力解决个人纠纷的情况下,转而起诉鼎晖的出资人,并试图以此来解决其与焦震之间的矛盾。

  针对这种猜测,邹宗利断然否认。

  邹宗利:大家都认为我做这个事情,是想让鼎辉怎么样,我就算是把社保查清楚了,我得不到任何好处,得到好处的是老百姓。

  对于邹宗利的这些说法,被告方代理人表示,案件正在走法律程序,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而与此案有关的鼎晖公司,给记者发来的书面说明中,有这样的陈述:“鼎晖投资坚持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和被投企业不断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尽心尽责,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包括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邹宗利频繁在微博上发表短微及博文,给鼎晖投资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鼎晖投资正在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阶段。

  延伸阅读

  邹宗利与鼎晖公司总裁焦震的经济纠纷

  邹宗利,女海归;

  鼎晖投资,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由全球60多家知名投资机构,如斯坦福大学基金、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等出资成立,规模达30多亿美元,是目前专注于中国投资的最大的投资基金。很多人或许会感到陌生,不过提到这家公司投资过的企业会,大家都耳熟能详,有蒙牛乳业、李宁体育、双汇食品、百丽女鞋、九阳小家电等。

  据邹宗利介绍,2010年通过周末爬山的小圈子,她认识了鼎晖投资总裁焦震。随后,她将一家国企在境外投资的铅锌矿产包项目介绍给了焦震,并与焦震达成“口头协议”,若项目成功后者付给她1%的佣金,约1000万元。

  邹宗利称,后来鼎晖放弃了该项目,但焦震个人却和几个私人投资者,一起与对方探讨合作。在讨债不成的情况下,邹宗利便前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当面举报焦震长期偷取鼎晖优质项目,损害投资者利益。

  为什么要向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举报?

  根据职责,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选择并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而鼎晖投资公司,就是理事会所选择的的托管人之一。

  邹宗利要求基金理事会提供与鼎晖投资有关的投资信息,其中包括:社保跟鼎晖签署的投资协议;鼎晖提交社保的季报表;社保对鼎晖托管基金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及社保对鼎晖的风险评估报告等投资协议。

  由于截至3月底邹宗利没有收到对方的任何答复,而此时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答复期,因此,3月21日,邹宗利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害了原告知情权。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提供原告依法申请的相关信息。

  原本的“讨债事件”也随之“升级”为如今的“全国社保基金信息披露诉讼案”。

  社保基金投资信息应不应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但是,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王万华教授认为,从主体、职能两个角度来讲,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对相关的信息,原则上应该公开:

  王万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属于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所以它是作为政治信息公开主体的。第二个从职能来看,他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参保人、企业应该对资金的运营有一个知情权。所以我觉得社保基金理事会和社保基金相关的投资运营的信息,原则上还是应该公开。

  在王万华看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许会面临尴尬境地,就是如何在公共利益与商业秘密之间寻找平衡点,但这需要结合实际案情来看。

  王万华:比如说这个信息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具体到个案,这个平衡结果下来,到底是对公共利益来讲要公开呢,还是保护商业秘密更占优势呢,这个必须得结合特定的信息内容来比较。

  专家建议可选择相对公开或部分公开

  王万华表示,就此案而言,公开相关信息,或许更有利。而相对不公开、部分公开,都是可选择的途径。

  王万华:其实从社保的资金运营来看,它的盈亏实际上涉及到国家社会保障义务能不能很好的承担,所以参保人的知情权要保障,还有社保基金的透明,通过透明来促使它更好的进行投资。

  实际上这个商业秘密属于相对不公开,也不是只要商业秘密就一定不公开,还有一个公共利益的平衡。

  王万华:比如像那个投资协议,那里面它可能涉及到鼎辉投资这个公司它本身的信息。这个信息有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投资协议涉及到的部分可以不公开,部分公开,而涉及社保理事会的信息应该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4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称,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的直接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参保人员等任何个人、参保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专业人员。而今年两会期间,社保基金也首次纳入财政预算报告,接受人大监督。 (记者 肖源 实习记者 陈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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