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外代购"对很多人来说并不新鲜,代购商在境外购买物品,再转卖给国内的消费者,消费者只要坐在电脑前,轻轻点击鼠标就能买到世界各地的物品。著名网商写手上海伟雅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海外代购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整合。在诸多的品牌产品中,有些在国外价格很低,有些是国内没有销售的,有些是国内短缺的……它完全证明了网络无边界这个概念。" 网络无边界,法律有边界,代购不当,就有可能违法。近日,备受瞩目的离职空姐李晓航海外代购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今年30岁的李晓航曾经在某航空公司任国内航线空姐,2008年离职之后,与男友石海东在淘宝网上开了化妆品店。2010年8月之后,两人通过在韩国工作的储子乔从韩国免税店进货。检方在一审时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去韩国带化妆品达29次,男友石海东17次。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后认定为109万余元)。2012年9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李晓航的一审、二审辩护律师,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彦解释了案件相关细节: 张彦:从一审开始,我们一直认为本案有一些指控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尤其是对社会上受反响比较大的,偷逃税款113万,以及最后一审判决认定了109万的偷逃税款的数额,我们是一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这个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需要重审。接下来在重审过程中,可能还会有一番激烈的辩护过程,然后决定重审的结果。 本案中最关键、最核心的证据是北京海关关税处所出示的合罪证明书。这个合罪证明书是最重要的、据以定案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本案当中一审指控的113万的偷逃税款的数额,是由合罪证明书来确定的,合罪证明书是怎么来的呢?事实上是依据订单来的。根据办案机关在案件当中的情况说明,这些订单用办案机关的措词是李晓航自己用用户名密码上网登录网站打印下来的。但据李晓航本人讲,他从被扣以后,就没有人身自由了。不可能是她打印的,实际上是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用她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站直接打印下来的。这些订单都是韩文的,李晓航本人是不懂韩文的。这些订单打印下来了以后,让她逐一签字。在大概一个多小时内,签了1300多页订单。由于她签字了,办案机关就把订单作为她入境进口的依据。在这个基础之上,进行了合罪,得出了最终113万的偷逃税款的结论。 我们认为这个方式不符合法律程序。两方面原因,一是订单属于电子证据。关于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公安部有明确的规定,由办案机关的人员打印,要有见证人在场,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来使用。本案中李晓航这些订单都没有依据上述规定的程序来取证。第二订单的数据的生成以及存储都在韩国,我认为应当属于境外取得的证据,关于境外取得的证据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管订单是李晓航打印的,还是办案机关打印的,都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据此我们认为,113万偷逃税款的基础是不成立的。 根据海关总署今年1月发布数据显示,去年在"国门之盾"行动中,全国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1832起,案值342.8亿元,与2011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2.6%和77.9%。创十年来新高。那么,对于"代购"海关有没有专门的法规呢?记者也采访了上海海关行邮监管处张满弦。 张满弦:海关并没有对"代购"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个人进境物品,海关主要执行两个规定:一是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其中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二是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其中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李晓航一审的量刑是否合适?这种海外代购是否有罪,也是一个焦点的问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航空法协会的常务副会长张起淮认为: 张起淮:这个案子我一直在关注。犯罪也有四个构成要点。首先是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实施这种行为。主体具备犯罪的条件,客体又扰乱了社会秩序。在她的主观上,跟一般的走私普遍货物有区别,另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法院认定的数额也不贴切。对曾经当过多年空姐的人,只是从一种定义出发去考虑,没有想到犯罪,应该在量刑给予充分的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