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5月8日电(记者方列)一起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7日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缅甸籍船员信奈应、特伟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2012年4月2日下午,新加坡籍“科塔那不拉”号集装箱轮在二副信奈应驾驶下,从上海洋山港开往浙江宁波港。15时许,“科塔那不拉”号轮途经浙江省舟山市东福山两兄弟屿偏南约11.5海里海域时,信奈应在海面起雾能见度极差、周边作业渔船密集且通航环境复杂的情况下,违反国际海上避碰撞规则的相关规定,观察疏忽,没有及时判断碰撞危险,未使用安全航速驾驶船舶,避让措施不当,导致“科塔那不拉”号轮与浙江舟山普陀籍“浙普渔75185”渔船发生碰撞。 事发当时,在船长室休息的“科塔那不拉”号轮船长特伟接到报告后来到驾驶台,一水、大副检查后均向其报告有船员看见碰撞发生,船头区域有玻璃碎片。在碰撞事实明确且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特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指令采取措施及时施救,也未按规定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擅自指令信奈应驾驶船舶驶离事故海域。最终造成“浙普渔75185”渔船沉没、船员4人死亡、3人失踪的重大事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认定,“科塔那不拉”号轮负有主要责任,二副信奈应是主要责任人,船长特伟负有管理过失的责任,且两人系肇事逃逸的责任人。 浙江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接报后,迅速派遣专案组先后多次赴舟山实地了解情况,与海事等部门实地了解核实情况,组织人员分析案情。2012年5月26日,海警部门在舟山市定海区某酒店内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对其刑事拘留。由于两名犯罪嫌疑人属缅甸国籍,不懂中文,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浙江海警部门专门聘请了1名缅甸语翻译。 法院认为,被告人信奈应、特伟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4人死亡3人失踪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且在肇事后逃逸,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