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6月3日,记者了解到,吉林省长春“盗车杀婴”案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周喜军正式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此案许多不被人知的细节逐渐披露出来。记者采访了解到,被告人周喜军曾因猥亵妇女被拘留,此番是再涉重罪。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喜军,1964年2月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长春市,是退伍军人,现无职业。曾于2012年2月25日被行政拘留10日,原因是猥亵妇女。 记者了解到,凶手周喜军系在妻子和妹妹劝说下自首,虽然自首情节成立,但因其犯罪手段残忍,不足以从轻处罚。 周喜军的妻子白某证实,3月4日近6时,周喜军离家。11时许,周喜军用他外甥手机给白某打电话,称在公主岭市怀德镇其姐姐家。 当晚周喜军回来对妻子说,他外甥来长春买药,他陪着去了,并说找人算卦有牢狱之灾,要找地方躲躲。次日,周喜军找旅馆入住。 白某立即与周喜军的妹妹取得联系,得知他外甥并未曾来长春,遂得知周喜军在说谎话,而且他曾在其大姐家提到自己有辆车欲存放,便觉得可疑。于是打电话让周喜军从旅馆出来,再三询问其与长春丢车事件是否有关,周喜军默认。 3月5日16时许,周喜军与白某回家,在白某与其妹妹的劝说下,周喜军拨打110投案。 周喜军的妹妹证实,3月5日,白某给她打电话称周喜军说自己有牢狱之灾,要独自在外面租房,她怀疑长春发生的丢车和孩子的事是其所为,当确认是周喜军作案,即劝他投案。 周喜军辩护律师认为,周喜军将车盗走后,临时起意将许皓博杀死,具有偶发性。周喜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应予考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专家指出,故意杀人罪判处要视情况而定,周喜军虽有自首情节,但是行为恶劣,后果严重,自首亦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记者周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