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济南7月4日电 (梁犇 肖春燕 樊友泉)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7月2日依法调解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李俊(化名)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除依法负担父母的医疗费外,每季度至少到父母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父母回家一次。4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这是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山东省法院精神赡养第一案。 被告李俊是莱阳市某村村民。李俊父母二人在诉状中称: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被告李俊并未承担赡养义务,要求判决李俊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二原告每年的医疗费。李俊父母在法院庭审中陈述,二人常年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一家五金店,并且向外出租房屋,每年收入在一万元左右,这明显与诉求中无经济收入来源等事实不符。承办法官经过休庭后的沟通得知,二老与儿子异地分居,感觉异常孤独。常常希望儿子能带着孙子去看望他们,但是,儿子李俊却以莱阳、城阳相隔太远为由,已经一年多没有到二老的家中进行看望,甚至过年的时候也没将二老接到家中。二老一气之下才将儿子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调解,最终,被告李俊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依法负担二原告的医疗费;被告每季度至少到二原告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二原告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至少看望二原告一次。至此,一起赡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已经得到较为充分地保障,但是由于生活节奏加快、子女工作繁忙等因素,使老年人对精神生活的享受和慰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王永起告诉记者,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把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确定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在加强调解工作、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定期看望的方式支持了老年人的探望请求,对如何通过案件审理实现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的权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必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